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专题>义乌网络辟谣平台>权威辟谣 正文

【辟谣】已有多人被拘留!义乌警方提醒: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发布时间: 2020-01-26 22:03:08 来源: 金华新闻、民生66 作者: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面对疫情,我们必须客观看待,不要编造谣言!近日,多名人员因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被拘留!

  金东区

  1月25日上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则“大家注意,金东区澧浦西旺村已经封村了,有一个武汉工作的人员逃回来了,所以全村观察封村,另外,车牌号浙XXXXX,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的,大家看到了及时报警,希望大家留意此车牌号”的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调查,锁定金东区澧浦镇某村居民王某为发布谣言信息者。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东阳市

  1月25日上午,东阳市公安局横店分局接群众举报,横店镇辖区居民陈某在微信群发布“横店商贸城里塘村有一个病人湖北回来的确诊了,全村封锁了,最近别出门”的谣言信息。

  发现谣言有蔓延趋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调查,随即陈某的违法行为被警方查获。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永康市

  1月24日晚上9时50分许,永康市公安局接到报告: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永康市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谣言信息。

  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当晚将该信息发布者曹某某(男,17岁,永康市西城街道人)传唤到案。曹某某的行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曹某某的骨折CT诊断报告(上)和经P图后的报告(下)

  经查,1月24日晚9时30分许,曹某某想与朋友开玩笑,就将其于1月22日因鼻骨骨折的CT诊断报告在手机上P图成“肺部有明显炎症,初步判断可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在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过年”等内容发到微信朋友圈。该信息后被他人转发。

  除金华3起案件外,温州和宁波也相继有人员因造谣被公安机关查处。

  1月22日,温州瑞安一网民在百度贴吧发文,称自己刚从武汉回来5天,头晕并且一直咳嗽。网友建议其赶紧去医院检查,其表示自己正月还买了两场电影票,看了电影再去检查。该贴被网友截图发至微博,引发大量关注和担忧。经查,该网民陈某(男,31岁,温州瑞安人)并未离开过温州且无肺炎相关症状,出于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言论。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1月24日,宁波慈溪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编辑有“此人从武汉携带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转发”文字的照片,并被网友大量转发。经查,网民陈某(男,23岁,四川乐山人)因与徐某生意合作分歧,怀恨在心编辑上述照片散布谣言。该网民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慈溪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截止目前,义乌警方已对多人教育训诫,请广大市民朋友切勿以身试法,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辑: 楼菲莉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1号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