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义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通告如下:
义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48号通告中第二条关于“确需出入村(社区)的,须出示当日核酸采样凭证。”以及第四条关于“全市公共场所(含以上所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凭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调整为“进入各村(社区)、场所时执行‘测温+扫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对健康码异常人员落实报告制度”。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义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