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8月13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程雄)8月13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8月4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义乌市大陈镇235过道卡口时,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
刘某某在明知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的情况下,拒不配合防疫措施,强行驾车冲卡向前行驶。因现场场地狭窄,执勤民警被迫爬上刘某某驾驶车辆的驾驶室外一侧踏板,敲窗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刘某某不顾民警安危及警告,继续向前行驶300余米,最终被工作人员拦截停下。
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8月4日,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8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8月1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于8月13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