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从义乌市执法局佛堂大队获悉,辖区一男子因涉嫌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被立案处罚。
数日前,一贝姓男子在上班途中发现车子快没电了,就停在朝阳路某厂门口,紧接着从门卫室拉出一根电线来充电,不想这一幕刚好被正在巡查的执法队员发现。“原本就想着图个方便,没想到会有消防安全隐患,还因此要被罚款。”贝先生说,“下次一定注意,安全第一。”
据了解,当事人贝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这种‘飞线’充电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充电中还极易发生火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市民,给电动车充电务必按规范有序操作,一定要选择有正规充电桩的场所进行充电。后续,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此类违规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