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员在现场调查问询。
虽说眼下已立秋,但天气依然闷热。如果存放不当或时间过于长久,一些瓜果蔬菜容易腐烂。既然不能吃了,就只能扔了。但要注意,这些腐烂的生活垃圾不能乱扔。这不,廿三里街道某超市员工就因此被查处。
同样因“小事情”而摊上“大麻烦”的还有某渣土清运公司。该公司的一车辆因擅自到消防栓上接水受到了相应处罚。
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些事看着虽小,但做了就有可能摊上“大麻烦”,面临相应的处罚。
生活垃圾,不是你想扔哪儿就能扔的
“这里有好几袋乱丢的腐烂果蔬,请你们快来看看!”近日,廿三里街道一生活垃圾两定四分点管理人员向市执法局廿三里大队反映问题。
获悉情况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通过查看垃圾分类点位的监控录像,走访附近居民,很快锁定了丢弃这些腐烂果蔬的当事人为附近某大型超市的员工。执法队员立即上门进行调查询问,对涉事员工陈某及超市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我扔掉的是一些水果和蔬菜类的垃圾,当时觉得扔哪里都没什么危害。”听了执法队员的宣教后,陈某当即表态,以后要严以律己,认真履行垃圾分类。超市负责人也承诺会对下属员工进行垃圾分类相关教育,要求大家从小事做起。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消防栓的水,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
消防栓是城市的公共设施,在发生火情时更是救命的设施,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日前,市执法局城西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义乌铁路口岸二区门口时,发现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正利用消防栓给车辆注水。执法队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取水,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货车隶属义乌市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因在路面防尘、降尘过程中发现清洗车的水用完了,驾驶员为图便利,便通过一根皮管将清洗车与消防栓连接起来取水。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
无独有偶。当天,执法队员在伏龙山北路又发现一辆正在取水的清洗车。经调查询问,附近工地人员为图便利,随意在路边消防栓上取水。经执法队员批评和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类似举动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执法队员说,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一般情况下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执法队员依法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