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我市通报了八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据了解,这八起行政处罚类案例中,涉及“一案双罚”的有四起。其中,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三家企业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相关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也一并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执法人员在我市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对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小隐患可能酿成大事故,小问题关系大安全。在作业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帽、不戴手套、穿拖鞋上岗……这些违规现象一旦被发现,也要被处罚。近日,执法人员在某工艺品企业的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有员工未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穿拖鞋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该名员工分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