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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两张健身卡却无法使用 商家:卡是离职主管偷卖的

发布时间: 2015-08-04 08:51:42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通讯员 盛金兔

  “我在市场做生意时,从上门推销的人那里购买了两张健身卡。结果去健身中心消费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健身卡是真的,却是被离职员工偷去卖的。”昨天,读者梅女士致电新报新闻热线85252000,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办了两张健身卡,却无法使用

  梅女士是湖北广水人,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经商。5月20日下午,一名自称是义乌某健身中心主管的男子来到梅女士的商位,推销该健身中心的健身卡。听说经常健身可以减肥,有点微胖的梅女士当即决定花2000元试试。

  男子收到钱后,当场给了梅女士两张每张价值1000元的健身卡,同时在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取出印有某健身中心字样的格式合同样本,并在合同样本中填写了交费时间、金额、课程安排、学习时间、私教的选择等内容,合同一式两份,梅女士一份,他收回一份。

  梅女士接过合同仔细看了一遍,发现这份合同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健身中心印章。更离谱的是,男子收了2000元钱后,没有开具收款收据,这引起了梅女士的怀疑。为打消梅女士的疑虑,该男子掏出一本健身中心的服务证,梅女士这才放心。

  6月20日,梅女士来到这家健身中心,出示了健身卡和健身合同。该健身中心的林店长仔细核对了健身卡的编号和健身合同编号,发现梅女士持有的健身卡是该健身中心一名离职主管偷走销售的,那份合同也是这名离职员工偷走的。林店长告诉梅女士,虽然健身卡是真的,但不能消费,要等事情调查清楚后再给答复。

  “这是健身中心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难道要消费者承担责任吗?”梅女士坚决要求先消费,林店长不同意。

  商家有责任,消费者无需买单

  昨天上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工作人员仔细核实并查阅了梅女士提供的健身卡和合同后认为,这份健身合同內容虽然写明使用健身卡的时间、收款金额、健身私教的选择、课时的安排,但欠缺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更没有健身中心的印章。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后合同才有效。但是,这名离职主管以健身中心的名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欺骗手段与梅女士订立健身合同,即使双方签字,也是无效合同。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考虑,这个责任不应由梅女士承担。

  “这件事的主要原因是店家内部管理、制度执行、资料保管等措施存在漏洞,导致离职员工有可乘之机。”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该健身中心负责人当场同意梅女士在健身中心凭卡先行消费,待警方查到偷走健身卡的离职员工时,店家再依法追究偷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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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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