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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岸镇成功化解一起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纠纷

发布时间: 2015-08-14 09:53:50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钱关键 通讯员 朱惠刚

  昨天,记者从义乌赤岸镇政府获悉,近日,当地某企业主赵某走进赤岸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以下简称赤岸镇劳保所),声称自己企业的一湖南籍员工朱某,在7月初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善后补偿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朱某亲属10余人数次到企业,已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要求镇劳保所帮忙尽快解决。

  赤岸镇劳保所负责人朱主任马上放下手头工作,向赵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朱某是赵某企业的一名车间主任,在7月3日19点50分左右,因醉酒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在稠岭线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接到通知后的朱某亲属一行10余人,于7月4日赶到赤岸。赵某本着善待公司已故员工家属的态度,把家属全部安顿在当地一家宾馆,并帮家属联系交警和派出所等部门,协助家属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8月7日,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了有关朱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晚,朱某父母及老婆等家属,抱着朱某的两个分别仅有一岁、三岁的小孩,到赵某企业,要求赵某马上支付朱某的死亡赔偿金。而赵某则不愿私了,坚持要通过政府部门调解再行支付。虽经劝说,但朱某家属却在企业办公室住了下来并且不肯离开。

  赤岸派出所民警接到企业报警后,民警范某出警对朱某亲属进行教育劝导。最终,朱某亲属同意到赤岸镇政府调解。赤岸镇劳保所朱主任与派出所范警官马上组织力量,对朱某死亡事故善后补偿问题立即开展调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凡有“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朱某是醉酒驾驶。因此,虽然赵某公司已经为朱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劳动部门只能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朱某家属非因公死亡待遇。

  经过半天调解,时间已到8月10日中午12点多,朱某家属对赤岸镇的调处结果未明确表示异议。赤岸镇劳保所提醒朱某家属和企业主赵某,均可就调处结果向律师咨询,并做好了下午继续调解的准备。走出调解室时已过了单位食堂供应午饭的时间,朱主任和范警官就到大街上随便吃了一碗面条。

  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8月10日下午,赤岸镇继续为双方开展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仔细核算,朱某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各项非因公死亡待遇共计人民币63788元。随后,朱某家属找了很多理由,认为赵某没有对员工尽到管理责任,任由员工穿着厂服外出喝酒并导致车祸;赵某也没有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并且朱某有两个嗷嗷待哺的小孩和年长多病的父母。因此,朱某家属要求赵某给予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共计60万元。这无疑是赵某所意料不到,也不能接受的。调解工作顿时陷入僵局。

  8月11日,经过教育的朱某家属又到企业,声泪俱下地请求赵某夫妇,给予朱某年迈的父母和幼小的孩子更多的资助和照顾。朱某夫妇也不计前嫌,表示在处理好朱某非因公死亡的善后补助事宜后,愿意额外赠予朱某家属一笔钱。

  当天,赤岸镇第三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赵某夫妇也兑现了赠予的诺言,朱某全家对赵某夫妇表示感谢,同时也对当地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表示感谢。事后,赤岸镇劳保所朱主任见已过了餐点,便陪同朱某亲属,一起上街吃了碗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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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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