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27岁的朱某和朋友聚会,醉酒驾驶摩托车回企业,没想到,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近日,在义乌市赤岸镇政府和派出所的调解下,这起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纠纷被成功化解。
8月10日上午,义乌市赤岸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来了一位当地的企业主赵某,赵某说,他企业里有一个湖南员工朱某,一个多月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善后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朱某亲属10余人数次到企业闹事,已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希望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帮忙尽快解决。
赵某说,朱某是企业的一名车间主任,在7月3日19时50分许,因醉酒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在稠岭线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接到通知后,朱某亲属一行10余人,于7月4日赶到赤岸。赵某本着善待公司已故员工家属的态度,把家属全部安顿在当地一家宾馆,并帮家属联系交警和派出所等部门,协助家属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8月7日,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有关朱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天晚上,朱某父母及妻子等家属,抱着朱某的两个分别仅有1岁、3岁的小孩,到赵某企业,要求赵某马上支付朱某的死亡赔偿金。
赵某很同情朱某的亲属,但是,赵某不愿私了,坚持要通过政府部门调解再行支付。朱某家属就却在企业办公室住了下来并且不肯离开,小孩尿布、烟头等杂物扔满办公室。
赤岸派出所范警官接到企业报警后,对朱某亲属进行教育劝导。最终,朱某亲属同意到赤岸镇政府调解。赤岸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朱主任与范警官马上组织力量,对朱某死亡事故善后补偿问题立即开展调解。
根据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凡有“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朱某是醉酒驾驶。因此,虽然赵某公司已经为朱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也希望朱某能够得到丰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部门只能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朱某家属非因公死亡待遇。
经过半天时间调解,朱某家属对此未明确表示异议。
当天下午,赤岸镇继续为双方开展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仔细核算,朱某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各项非因公死亡待遇共计人民币63788元。
让人想不到的是,随后,朱某家属找了很多理由,认为赵某没有对员工尽到管理责任,任由员工穿着厂服外出喝酒并导致车祸;赵某也没有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并且,朱某有两个嗷嗷待哺的小孩和年长多病的父母。因此,朱某家属要求赵某给予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共计60万元。
对此,赵某表示不能接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最后,赤岸镇劳保所和派出所宣布了调解意见,并明确告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义乌市人事劳动仲裁院或司法援助等途径,依法解决。
当天晚上,赤岸镇派出所把朱某家属和企业主赵某均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并对朱某家属进行教育劝导,直到深夜。
8月11日,朱某家属又到企业,痛哭流涕,声泪俱下地请求赵某夫妇,给予朱某年迈的父母和幼小的孩子更多的资助和照顾。朱某夫妇也不计前嫌,表示在处理好朱某非因公死亡的善后补助事宜后,愿意额外赠予朱某家属一笔钱。
当天,赤岸镇组织第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赵某夫妇兑现了赠予的诺言。朱某全家对赵某夫妇表示感谢,同时也对当地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表示感谢。而为了调解此事,朱主任一连吃了三餐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