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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史上最严”,严在哪?

新《食品安全法》下月起实施,义乌权威部门帮你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9-28 09:29:32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旭航 郑君男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新法究竟能给人们带来哪些保障呢?昨天,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相关负责人结合义乌实际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分别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合格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

  这些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一旦实施必然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必须予以严惩。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15日拘留。

  随意租房子也可能违法

  为促使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从外围源头上打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经营场所(租房)等条件的,没收提供人(出租人)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罚款。明知他人从事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租房)等条件的,没收提供人(出租人)违法所得,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提供人(出租人)还要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展会等由于经营主体、食品品种、数量较多且集中,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展览会、网络平台、柜台出租者等允许无证经营者进入销售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举办者、出租者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举办者、出租人还要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果蔬禁施剧毒高毒农药

  种植农产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还是农民个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由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拘留。

  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需要在保障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承担责任。新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年三次责令停产停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新《食品安全法》第1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1年内有3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等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聘用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者从事经营管理,就直接吊销许可证,禁止严重违法犯罪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市场经营相关活动,具体规定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市场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网上卖食品须实名登记

  为使网络食品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承担者,确保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谁先接到赔偿谁先行赔付

  当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如何索赔?新法给出了详细答案。第148条规定,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即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谁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谁负责先行赔付,赔付以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

  符合惩罚性赔偿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消费者购买后尚未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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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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