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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下月起实施 亮点抢鲜读

发布时间: 2015-09-17 08:58:58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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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9月17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应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控制”为理念和原则,与2009年实施的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对现有70%的条文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

  那么这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究竟“严”在哪里?都有哪些新亮点?昨日,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相关负责人结合我市实际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严惩八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分别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合格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

  这些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一旦实施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必须予以严惩。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至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至15日拘留。

  ¤随意租房子也可能违法

  为促使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从外围源头上打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经营场所(租房)等条件的,没收提供人(出租人)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他人从事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租房)等条件的,没收提供人(出租人)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提供人(出租人)还要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展会等由于经营主体、食品品种、数量较多且集中,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展览会、网络平台、柜台出租者等允许无证经营者进入销售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举办者、出租者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举办者、出租人还要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是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打击和惩处。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罚起点从原来的2千元修改为5万元,提高了25倍。

  ¤集中用餐单位应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57条,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和订餐等作出乐严格规定。要求设立食堂直接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声场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销售食用农产品要进货查验并作记录

  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49条等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要求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不履行这项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需要在保障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承担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履行这项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0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年累计三次处罚要责令停产停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有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等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聘用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者从事经营管理直接吊销许可证,禁止严重违法犯罪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声场经营相关活动,具体规定为: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声场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拘留

  种植农产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优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是保证公众饮食安全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复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基础。为加强源头防控,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

  不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还是农民个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由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与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至15日拘留。

  ¤网上卖食品要实名登记

  为使网络食品经营中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承担者,确保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物流企业等不按规定贮藏、运输、装卸食品要受处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食品经营者或者专门从事仓储物流的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者或经营者实行先行赔付

  当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如何索赔?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给出了详细的答案。第148条规定,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即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谁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谁负责先行赔付,赔付以后再依法向相关责任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再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

  符合惩罚性赔偿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消费者购买后尚未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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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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