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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赠送的手机屏幕保险竟无效 义乌一商家最终作出补偿

发布时间: 2016-04-22 15:25:16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盛金兔

  中国义乌网4月22日讯(通讯员 盛金兔)“我在手机店买手机时商家送我一年的碎屏保险,承诺无论什么情况下手机屏幕碎了或者开裂都可以免费更换,可是现在我手机屏幕真的碎了,手机店却不肯履约为我免费更换屏幕,希望你们能够帮我维权。”4月20日上午,来自湖南省衡东县的消费者彭先生,带着满肚子的无奈,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原来,在今年1月28日上午,彭先生在义乌市稠州中路的某通讯商行,看到有一场促销活动。根据促销内容,凡在该店购买价值2000元以上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店家就赠送700元保险金的手机意外碎屏保险一份。该保险规定,在一年內,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手机或平板电脑屏幕破碎,店家保证给顾客免费更换屏幕一次,促销时间三天,每天限10名顾客享受这一优惠活动。

  彭先生考虑后,当场选中了一只价值为2888元的苹果ipad mini平板电脑,并和店家签订了一份手机碎屏保险的书面协议。店家告知彭先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书面格式合同文本都已用完,无法现场签订书面合同。

  “既然没有书面合同文本,购买手机后如出现屏幕开裂破碎咋办?”彭先生随口追问了一句。此时一位姓邵的店长表态说,愿意对口头承诺愿意承担责任。为了让顾客信任,邵店长还在购机发票后面写上“附送一份屏幕保险”的书面承诺。此后,彭先生就拿回手机和购机发票离开了手机店。

  2月28日中午,彭先生在吃中饭时,不小心碰到了放在桌子上的ipad,并掉落在水泥地上,造成ipad屏幕多处开裂。第二天上午,因ipad屏幕开裂无法再使用,彭先生就找到了这家手机店,要求店家免费更换屏幕,并兑现之前的承诺。

  对于彭先生的要求,手机店的邵店长却另有一番说法。邵店长承认此前向顾客作出了“不管什么原因导致屏幕开裂破碎,一年内免费更换屏幕”的承诺,但是整个促销活动期间销售的手机和平板电脑,都和顾客签订过屏幕碎屏的书面保险合同,而彭先生无法提供书面的碎屏保险合同,店家是不可能提供免费换屏服务的。

  “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碎屏保险合同,那么购机发票上你亲笔所写的‘附送一份屏幕保险’的承诺难道就是一句空话?”面对彭先生反问,邵店长哑口无言,但仍然拒绝了彭先生免费换屏的诉求,理由是购机发票后面所写的“附送一份屏幕保险”的承诺,不能作为书面合同。邵店长表示,如果彭先生坚持要求免费更换屏幕,那么店家也只能作出让步,原定价为1400元的屏幕,只要彭先生支付700元的费用,就可以更换一个原装的正品屏幕。对此,彭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店家当时没有书面格式合同文本造成的,这完全是店家的责任,为此双方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此后,彭先生又先后两次与店家交涉,最终也没有任何结果。

  4月20日上午,彭先生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稠城市场监管所接到申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现场,彭先生当场提供了购机发票,并要求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确认购机发票后面,店长所写的“附送一份屏幕保险”的承诺,是否可以作为书面承诺约定的法定依据。如果可以作为依据,就责成店家给予免费更换屏幕。然而,对于彭先生的一再要求,手机店的邵店长却仍然坚持原先的观点,丝毫沒有让步的诚意。

  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店家在促销活动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都应对承诺承担责任,如果对承诺约定不兑现的,店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而店家写在购机发票背面作出的“附送一份屏幕保险”的承诺,即使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屏幕保险合同,也可以作为一种事前口头合同约定的证据,因此,店家必须按照促销时的口头承诺,免费给消费者更换屏幕。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后,邵店长当场表态,一次性补偿给彭先生现金700元,作为更换屏幕的费用,而店家也不再负责给彭先生免费换屏。对于这一结果,彭先生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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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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