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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单位费率降为1%

发布时间: 2016-06-23 09:35:28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志坚

  6月20日,义乌市府办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在前期降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继续下调社会保险费,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为企业减轻负担。

  在“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方面规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期间,对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为1%,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在“临时性再下调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方面,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再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调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7月份操作。

  “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据义乌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集中减征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因集中减征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义乌市财政统筹解决。”

  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规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如不能按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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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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