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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对着钢瓶装燃气 义乌开出十三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 2016-07-05 09:00:22 来源: 金华晚报 作者: 记者 杨林聪 通讯员 罗晓婷

  液化石油气以及燃气,本来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这样的危险物品,自然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昨天,记者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该局刚刚开出了两张罚单,一张是处罚10万元,处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却从事经营活动的柯某;另一张处罚3万元,处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者却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某燃气有限公司门市部。

  今年4月28日下午,违法当事人柯某在义乌车站路某燃气有限公司车站路门市部门前的车行道,利用五菱小型面包车,从该门市部拿了一只50公斤满装燃气钢瓶,在车内进行瓶对瓶倒灌,用50公斤满装燃气钢瓶向15公斤燃气空钢瓶充装燃气,充好的燃气将用于经营。

  众所周知,燃气是易燃物,一旦遇到明火或者火星,都有可能瞬间引燃,因此灌装燃气需要专业设备和空间。但柯某在面包车内用瓶对瓶的方式徒手进行灌装。这一幕,刚好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执法人员回忆,打开车门,看见车内有一大一小两个钢瓶和倒灌装置,查看了周围环境情况后,执法人员都惊出了一身冷汗:倒灌车辆距燃气门市部不到5米远,且周围皆是林立的商店,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倒灌,一旦出现操作不慎,后果将不堪设想。

  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运输等都有相应严格的规定,经营者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即使取得相应资质但违规经营,导致危险品爆炸、泄漏等事故发生,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为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加大了日常检查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对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燃气经营单位存在违规使用明火、气瓶倒灌、私设瓶库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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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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