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义乌姑娘小吴遇到一件烦心事,她正准备和未婚夫步入婚姻殿堂时,对方却提出了分手,这让她很伤心。眼看婚结不成,她便去影楼协商拿回预交的婚纱照定金5999元,但影楼却不肯退还。这让小吴很是无奈:情场失意还遭遇经济损失,这该如何是好?
【尴尬】
定好拍婚纱照,却和未婚夫分手了
去年4月初,经朋友介绍,小吴认识了家住义乌城区的男青年小龚。小龚家里经济条件不错,父母在国际商贸城做生意,城区不但住有房,而且还有店面房。
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小吴和小龚一致认为,确立恋爱关系后需要再征求一下双方父母的意见。男方家长见过小吴后,十分满意;女方家长见过小龚后,也觉得称心如意。
一个月后,小龚家按当地习俗,到小吴家下了订婚聘礼。订婚之后,双方很快就商量拍婚纱照等事宜。去年6月4日下午,小吴和小龚手挽手甜蜜地来到了义乌市南门街一家婚纱影楼,预定了一套8888元的婚纱照。
经过协商,由小吴先行向影楼支付5999元定金,待全部拍摄完成后,再由小龚付清全部费用,影楼也出具了定金收据。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拍摄协议,约定拍摄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至7月3日共4天,选外景、内景照片共167张。
全部拍摄完成后,影楼再免费赠送孕妇照一套,装婚纱照相册的皮箱一只,价值1500元的婚庆礼金券一张。根据约定,小吴在拍摄协议书上签了字。
很快到了拍婚纱照的日子,小吴约小龚去影楼。可小龚却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建议改期。小吴也觉得,拍婚纱是甜蜜而幸福的事情,身体欠佳改时间也是对的。当天下午,小吴就到影楼向老板说明了原因,将拍摄时间改到了同年9月27日,随后她将更改时间告知了小龚。
转眼到了9月27日,小吴又上门去接小龚拍婚纱,谁知小龚又要求更改拍摄时间,理由是他这两天有一单外贸生意,根本抽不出时间。小吴表示理解,再次到影楼协商,将拍摄时间定为当年的9月30日。
然而,这次更改后,小龚仍然没有去拍过婚纱。此后在当年的10月15日、12月9日又分别改了两次拍摄时间,小龚不是身体欠佳就是生意很忙,一次又一次更改并推迟了拍婚纱。去年底,小龚告诉小吴:“临近年关,家里生意特别忙。要不把拍婚纱照的时间改到明年4月3日,那时桃花盛开,婚纱照肯定拍得特别美。”小吴觉得小龚想得很周到,就前往影楼把拍婚纱照的时间改到今年4月3日。
谁知今年4月1日上午,小吴突然接到小龚的一个分手电话。对这突然的遭遇,小吴也很快平静下来,她尊重小龚的选择,同意分手。
【心塞】
婚纱照定金早已支付,影楼拒绝退还
既然分手,那婚纱照是拍不成了。4月5日上午,小吴来到影楼,老板看到只有小吴一人前来,还以为又来更改拍婚纱的时间。但这次小吴告诉他,自己和未婚夫已经分手,要求退还预付的5999元定金。
“你支付的是定金,而且白纸黑字写过书面拍摄婚纱协议。”老板说,影楼先期在预订的外景拍摄基地,安排了人员,布置了外景的景观设计,投入了一定的经费成本,而小吴多次更改拍摄时间,明显已构成违约,定金是不会退还的。
尽管小吴说尽好话,但影楼老板还是不同意退还。此后,小吴每个月都去影楼两次协商,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她找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求助。
在调解现场,影楼刘店长表示,收据上是宝盖头的“定”字,与言字旁的“订”字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定’字的意思是,只要消费者违约,店家就可以没收全部定金。如果小吴一定要退还定金,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依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小吴向影楼支付定金后,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拍摄完成,如果小吴无正当理由擅作决定,不去拍摄的就构成了违约,影楼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如果影楼没有按照协仪约定时间向小吴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小吴的定金。
执法人员认为,小吴和影楼签订的这份定金合同中,小吴确实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但这一违约并不存在故意或恶意行为,而是因小吴的男友突然提出分手,造成了不可预见的行为发生,导致了婚纱拍摄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影楼可以扣除先期启动费用作为违约金,其余定金全部退还小吴。
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刘店长当场表态,在5999元定金中,扣除2000元违约金,剩余3999元定金在5天之内退还。对于这一结果,小吴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