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24日讯(通讯员 陈奎钱)购买了一台剪纸切割机后,试用发现不能使用,要求技术指导,却遭到商家的拒绝。9月21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了来自上海的投诉电话。
王先生是上海人,去年9月份来到义乌,考察了市场后,决定从事印刷加工生产。他在我市福田街道长春某剪纸切割机商店看中一台价值8500元的剪纸切割机,看了商店技术人员的演示和介绍,王先生对机器功能很满意,也没有多问就付款订购了一台。商家解释由于这款剪纸切割机是刚研发上市出来的新产品,货源不充足,与王先生约定11月底发货,王先生留下了收货地址,就安心回上海了。
去年11月底,王先生如约收到了剪纸切割机。12月中旬安装完毕,准备试用时,王先生才第一次自己操作这台机器。一试用问题就来了,无论王先生怎么调试,机器都无法正常运行。王先生先是怀疑机器质量有问题,要求商家退换。但商家再三保证机器质量绝对不会有问题,是王先生的操作问题。王先生再三调试,机器仍然无法正常运转。王先生联系商家,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商家以王先生不在义乌为由多方推脱。经过双方多次沟通、交涉仍无结果,一拖就拖了一年。今年9月21日,无奈的王先生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因为王先生人在上海,福田所工作人员只能联系双方进行电话调解。经了解,王先生在订购剪纸切割机时,认为自己以前就从事印刷行业,对相关机器比较熟悉,就没有过多地向商家询问机器的操作规程。而商家在推销机器时,为了简单省事只向消费者介绍了机器的优点,没有说明操作中的复杂性、机器具体性能等,也未主动提供操作技术指导及电子版的使用说明。“不同品牌型号的剪纸切割机,操作技术也完全不同。”调解过程中,商家再三强调这台剪纸切割机是刚研发出来的新产品,绝对没有质量问题,只是操作比较复杂,王先生没掌握到操作要点所以不会使用。
福田所工作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机器要运转起来才能实现其价值,商家“机器出门概不负责”的态度,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
最后,商家承认自己为了省事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经调解,商家同意为王先生提供机器的详细使用说明,必要时会派技术人员前往上海给王先生现场指导,确保王先生学会正确操作机器。王先生负责为前往上海的技术人员提供吃住。据了解,义乌商家的技术人员今天已抵达王先生在上海的工厂,持续一年的纠纷总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