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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10月26日讯(通讯员 陈正明)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干警婚丧喜庆事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日,义乌市纪委驻法院纪检组、义乌市人民法院结合该院实际,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中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等事宜。《暂行规定》要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坚持从简、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暂行规定》要求全院工作人员操办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一)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或接受上述单位、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二)严禁利用公款、公车、公物或无偿、低价占用其他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三)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五)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用公款送礼。
《暂行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故未能拒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礼金礼品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折价上交)至市纪委“581”廉政账户或院监察室。
《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婚丧喜庆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需提前5日向所在部门、政治处和监察室报告,并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形式、规模、邀请人员范围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提前10日报院党组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5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暂行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对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疏于监管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