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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义乌有一桩案子就是“前车之鉴”

发布时间: 2016-12-14 09:09:27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许健楠

  今年,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连续奋战36小时,查处了一起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6月,义乌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正准备将公司最新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投入市场时,意外发现市场上已有大量类似遮阳伞出现,两款产品外形和功能高度相似,让人生疑。联想到前期公司原设计师亢某、原销售人员刘某和童某先后离职,公司暗中进行了调查,发现三人疑似在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房内组织生产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市面上在销售的遮阳伞正是出自该厂。

  原来,亢某、刘某、童某等三人因不满原先工作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待遇,先后辞职,了解到该公司刚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三人相约合资办厂,利用亢某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和刘某、童某的销售渠道,抢先生产遮阳伞,并抢在该公司之前上市,抢占市场。至查获时止,亢某等三人违法经营额已达200万元左右。

  该案作为全国工商系统三个典型案件之一,在国家工商总局和欧盟委员会共同举办的中欧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中进行经验介绍和深入交流。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企业发展中形成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和精神财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利益的核心权益之一,是企业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主力军,利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也是服务和助动企业发展的有力措施。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方面的内容。

  商业秘密有哪些权利?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的权利所有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怎样解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商业秘密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维权方式。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而引发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权利人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处理。

  义乌市这家汽车用品公司在采取充分的商业秘密措施的前提下,向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提请查处。为了有效防止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泄露或被不正当窃取,防范和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发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向经营者建议:

  (1)明确企业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2)对上述商业秘密信息采取合理、必要、有效的保密措施;(3)设立或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4)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依法与一般员工签订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6)与特定岗位人员签订与需要保护商业秘密信息相符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书》等;(7)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和教育;(8)制定其他保护商业秘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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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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