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全民播报 正文

义乌某公司员工辞职后联手创业 竟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 2016-07-25 10:27:5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胡惊 刘哲

  中国义乌网7月25日讯(通讯员 胡惊 刘哲)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连续奋战36小时查处了一起侵犯我市某企业商业秘密案件。

  今年6月,我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正准备将公司最新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投入市场时,意外发现市场上已经有大量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出现,两款产品外形和功能高度相似,让人生疑。联想到前期公司原设计师亢某、原销售人员刘某和童某先后离职,公司暗中进行了调查,发现三人疑似在我市经济开发区某厂房内组织生产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市面上在销售的遮阳伞正是出自该厂。

  “三人的行为是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权!”该公司负责人带着当初与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新产品设计图和实物样品等证据和线索来到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举报。

  “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的新产品的设计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且该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等证据也比较有力,说明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一定的认识,我们决定受理投诉,并展开相应的调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说。但是调查前期并不顺利,由于亢某等三人文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法律常识,为逃避检查,遮阳伞生产工厂以他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现与亢某等三人有直接关系。经多次案情分析,市场监管局重新制定了调查方案,决定内、外围分组开展调查,一组负责对工厂进行蹲点,另一组对工厂上下游合作单位开展证据搜集。

  经过多日守候,执法人员终于发现亢某等三人同时在工厂出现。通过近2个小时的思想工作,执法人员终于说服亢某等三人配合调查。在对亢某等人的分开调查中,三人都用事先串通好的托辞应付执法人员,称自己与工厂没有任何关系,工厂老板身在北京,无法联系等等。但虚构的情节总有破绽,通过执法人员紧紧抓住突破口和之前掌握的外围证据,层层剥离,辅以多番劝导和教育,亢某等三人终于在次日凌晨分别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

  原来,亢某、刘某、童某等三人因不满原先工作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待遇,先后辞职,了解到该公司刚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三人相约合资办厂,利用亢某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和刘某、童某的销售渠道,抢先生产遮阳伞,并抢在该公司之前上市,抢占市至场。查获时止,亢某等三人违法经营额已达200万元左右。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市场监管局将对亢某、刘某和童某的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商业秘密和商标、专利、版权都属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一直处于弱保护状态,原因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保密性。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不了解,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应该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什么情况构成侵权,侵权后如何维权都不了解。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从产品的设计图纸,到食品的独家配方,从企业的客户名单,到某次竞标的标书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要四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在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企业是否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说,不设防的秘密就不能称为秘密,也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呢?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给出了以下建议: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核心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配备防盗设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记保密标识,对相关涉密信息加设密码,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人、分段管理,每人掌握一部分,避免整体泄密。最后,对涉密岗位人员发放保密津贴,不但能稳定员工队伍,还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旦发现商业秘密遭侵害,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编辑: 严晓珍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