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现在很多商家都喜欢向消费者预先收取一定的钱款,不过总有消费者因各种原因而事后反悔的,但钱款已经到了商家的口袋里,还能退回吗?春节前夕,消费者黄先生找到义乌市消保委,想请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帮忙将一年多前预付给商家的钱款要回。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2015年9月6日,黄先生与女友在义乌市区某大型商场采购结婚所需物品,并在其中一个柜台看中一款价值105000元的钻戒。达成交易后黄先生依商家的要求预先交付了三万元的钱款,并在预定单上注明会在当年的十一二月完成后续交易。
转眼就到了预定期限,导购员未见黄先生主动上门,打了多次电话却始终联系不上,于是转而联系黄先生的女友,女友电话里告知两人已经分手。听到此消息后,导购员就没有再联络黄先生。
直到2016年7月,因有其他消费者相中了该款钻戒,导购员于是又打电话给黄先生,并顺利地取得联系。但黄先生表示该钻戒暂时用不到,可以卖掉。就这样,商家就将该钻戒卖给了他人。此后不久,黄先生就找到商家要求退回预付款,但商家不同意退,表示只能继续完成交易,虽然之前的钻戒已经卖给他人,但是同款钻戒还可以到厂家进货。当时,黄先生考虑到自己如再找到适婚对象,还是要买钻戒的,所以要求退款的事便一直拖了下来。
事与愿违的是,黄先生的现女友并不喜欢钻戒,于是在1月找到商家,再次要求退回三万元的预付款,并与商家多次进行交涉,但始终没有结果。
1月24日,义乌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黄先生提供了当时消费的预付单和刷卡记录,商家也承认确有此事,但表示“当初说好时间一到就会立即交易的,这笔钱应该算是定金。平时先收一百、两百的钱,退起来是方便的,但黄先生预付的钱款数目较大,店里结账后是有提成给导购员的,况且事情过了这么久,我们店里早就结账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调解所了解的情况,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在预付单上并没有明确标注预收钱款为定金,所以黄先生给付的三万元不应视为定金,但他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沟通不及时,疏忽大意,时间拖得太久等问题,商家也已经给付导购员提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工作人员建议,扣除商家3000元的损失,剩余27000元退回给黄先生,双方对此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