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2月8日讯(通讯员 盛金兔)“我因手机微信功能无法正常开启,就拿到某品牌手机售后服务部维修,手机的微信功能是修好了,但是微信内的一条信息,却在维修的过程中被弄丢了,但这条信息对我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信息内有广州、厦门、上海、昆明等地50多位客户的联系方式和有关信息资料,我要求店家赔偿10万元,但店家说这是狮子大开口。那么,售后服务部修手机丢失了顾客的信息,我提出的10万元赔偿诉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日前,家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郑山头村的陈女士带着一肚子的疑问,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疑释惑,助其维权。
据陈女士介绍,她于去年6月5日在义乌市稠州中路某品牌手机店,购买了价值2500元的品牌手机一部。去年12月25日,她和广州一位客户微信聊天谈生意时,微信突然没有了声音且功能无法开启。为此,陈女士于1月23日上午将问题手机送到义乌市稠城街道某品牌手机售后服务部修理,当时双方约定维修费为50元,取机时间自送修之日起两天后。
1月25日上午,陈女士按约来到了这家售后服务部,经过现场调试查验,手机的微信功能和卡机问题都已经修好。但令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微信功能内的一条重要客户信息在修理过程中丢失了,而店家在现场也承认这一事实。
为此,陈女士当场向店家提了两点要求:一是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找回这条信息,因为这条信息非常重要,也非常珍贵,无法用金钱来定价;二是如果确实无法找回这条信息,必须赔偿10万元。
对于陈女士的两点诉求,售后服务部的王经理明确表示,为了找回这条信息,店家已经想尽办法。尽管多次运用尖端技术手段,以及软件系统功能多次重启恢复,但仍然无法找回这条信息。王经理承认店家存在过错,愿意赔偿陈女士价值2500元的手机一部,但是对陈女士提出的10万元赔偿诉求,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此后陈女士又多次与店家电话联系协商,均没有任何结果。
1月26日下午(农历大年廿九),万般无奈的陈女士,为了讨一个说法,找到了稠城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帮助维权。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陈女士在调解现场陈述了情况经过,表示微信中的信息是无法估计价值的,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诉求并不高。而店家的王经理坚决不同意赔偿10万元的诉求,但考虑到信息丢失确实给陈女士造成了诸多不便,王经理决定再次作出让步,同意给陈女士赔偿价值2500元的手机两部。对于王经理的答复,陈女士表示,家里每人家庭成员都有手机,拿这么多手机没有用。
“既然陈女士不接受两部手机的赔偿,那么也可以将两部手机折算成现金,就给予5000元的赔偿吧,这是店家的底线,如果陈女士还是不同意,那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售后服务部的王经理作出了最后的答复。而此时陈女士仍然不同意店家的答复意见,坚决要求店家赔偿10万元。由于分歧较大,协商进入僵局。
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店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因店家的责任,发生消费者信息泄露、丢失,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店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执法人员表示,在陈女士手机微信信息被店家丢失引起的索赔争议纠纷中,店家已经承认丢失的信息已无法找回,但却没有发现因店家丢失信息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因此,陈女士10万元的索赔诉求也有点过高。其次,微信信息被店家弄丢失后,虽然店家及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是仍然无法找回丢失的信息,对此,店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陈女士表示愿意降低索赔标准,双方再次经过协商,最终店家同意赔偿陈女士现金1.8万元,同时店家作出书面承诺,如果以后发现丢失的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不良后果的,店家愿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一结果,陈女士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