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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假证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市社保处:骗保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2-25 14:18:46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通讯员 龚亮亮 记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2月25日讯(义乌商报通讯员 龚亮亮 记者 林晓燕)生育报销中提供假的《再生一胎生育证》,骗取生育保险待遇,以为捡了“大便宜”,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稀里糊涂犯了罪。去年,市社保处查获一起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案件,经过多方取证查实后已移交公安部门。目前,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等待她的将是法律制裁。

  一女子骗取生育待遇8000余元

  刘某某,女,在我市一家企业参保,2014年12月生育第二胎,2015年1月到社保处报销女工生育保险费用8696.25元。2016年有群众举报称,刘某某使用假的《再生一胎生育证》进行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接到举报后,市社保处立即调取办理报销业务时的原始材料,并联系《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发证单位进行核实。经过多方调查,证实刘某某的第二胎男孩属于计划外生育。查明情况后,刘某某退回了已报销的女工生育保险费用。

  市社保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义乌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目前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二是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刘某某在明知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假的《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已构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骗保行为需担责

  近年来,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有效杜绝冒领养老金、骗取相关待遇等现象的发生,市社保处采取多种手段,不断加强稽核,对骗保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其中,通过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比对,加大对冒领基金的追讨力度,积极探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冒领、多领追逃难的问题。据了解,2016年全年共计追回各类冒领、多领的基金81.61万元。

  在此,市社保处也提醒广大参保市民,骗保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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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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