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李某从义乌市综合行政局稠城大队执法队员手上接过一份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懊悔地说,没想到72元的利润竟“换”来五万元的罚款,这教训太深刻了。
据了解,2月4~8日,李某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注销的情况下,继续在义乌义东路其原门市部销售瓶装液化气,共销售15公斤满装液化气12瓶,每瓶利润六元,共计违法所得72元。2月8日下午2时40分,李某被稠城大队执法队员查获。
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运输等都有相应严格的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据执法人员回忆,现场查获时,违法当事人店内有五公斤液化气瓶15只(其中11只空瓶,四只实瓶)15公斤液化气瓶52只(47只空瓶,五只实瓶)、50公斤液化气瓶17只(空瓶),于是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应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