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7日讯(见习记者 吴杰 通讯员 冯轶)日前,义乌市执法局福田大队对某印染定型有限公司未安装计量设施向义乌江取水一事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5月底,义乌市执法局福田大队执法队员对下骆宅振兴东路某印染定型有限公司取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取得向义乌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但部分取水水管未安装计量设施。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执法队员当场责令该印染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按要求停止生产和取水,并安装了计量设施。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后,6月底,福田大队对该印染公司作出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日,根据相法律规定,企业应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进行取水,处罚可不要降临到你头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