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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4月25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于谦 编辑 楼菲莉)记者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随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之际,经海关、检验检疫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推选,特公布以下十大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显示义乌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清风”行动中的鲜明立场和决心。
【案例一】海关查获跨境商店出口假冒“adidas”运动鞋案
案情介绍:2017年8月,义乌海关先后在寄往国外的23个邮件内,发现23双侵犯“adidas”商标权的运动鞋。由于该批邮件的寄件人和地址均相同,随后义乌海关开展集中调查,发现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假冒运动鞋。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义乌海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随后,海关、公安、电商平台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持续深挖扩线,挖出一个横跨福建、广东、浙江、湖北、江苏、上海等6个省市,涵盖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跨境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网络,是全国海关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跨境电商平台售假案件。截至目前,累计定点清除销售仓储窝点8个,生产窝点1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人,共涉案值逾千万元,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案件点评: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侵权假冒的目光转向跨境电商平台,企图通过邮包将侵权假冒商品“化整为零”,逃避海关监管。在该案中,海关邮件监管从现场查获少量侵权物品入手,抽丝剥茧,深挖源头,最终破获整个制售假网络,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外贸环境。该案的成功查办,离不开海关、公安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执法办案提供的有力支撑。
【案例二】海关查获出口假冒“REDDRAGONFLY”腰带案
案情介绍:2017年6月15日,义乌××贸易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商品至马达加斯加。经义乌海关现场关员人工查验后,发现集装箱内藏匿了标有“REDDRAGONFLY”商标标识的腰带223根。经“REDDRAGONFLY”商标权利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该腰带属于侵权货物。随后义乌海关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取证,当事人交代了出口这批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承认了该批货物侵权的事实。2017年9月义乌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该案的查获打击了出口侵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不法分子,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保护了国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义乌海关始终坚持“执法、引导、宣传”三轮驱动,逐步建立起适应义乌小商品市场健康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综合治理体系,市场主体的自主创新意识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牢固,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联动、全民互动”的良好局面。
【案例三】检验检疫局查获假冒欧洲豪门球队队徽足球案
案情介绍:2017年3月6日,义乌检验检疫局稽查人员在对××外贸仓库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计划出往肯尼亚的一货柜中发现标有曼联(Manchester United)、阿森纳(Arsenal)、巴塞罗那(Barcelona)、皇家马德里(Real Madrid)等欧洲豪门足球俱乐部队徽的足球1500个,共计货值12800元,标有“timberland”字样的帽子6箱,货值3600元。经确认,采购方无法提供以上商标的有效授权证明,出口以假充真商品。根据商检法相关规定,义乌检验检疫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出口涉及以假充真的商品,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件点评:2017年欧洲冠军联赛淘汰赛激战正酣,标有欧洲豪门球队相关标志或图案的产品很受欢迎,因其蕴含巨大利润,也成为一些不法商人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2018年世界杯即将开战,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市场采购的组货单位,在采购货物时,要对货物品牌、产地及质量情况进行仔细核查,不抱侥幸心理。出口环节中遇到疑惑的,要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咨询,严格履行报检程序,杜绝侵权假冒商品走出国门,自觉维护义乌市场形象以及中国信誉。
【案例四】公安局查获跨国侵权品牌卷烟纸案
案情介绍:2017年5月以来,公安和烟草部门从在物流点查获的9000支侵权空烟管出发,在我市查获一批涉嫌制售假烟具的非法卖家。通过进一步深挖线索,发现一违法犯罪团伙在江西、上海等地生产假冒境外烟具,并长期在电商网络平台上公开销售。 2017年12月25日,义乌公安在阿里巴巴特战队的支持下,联合义乌烟草以及当地公安和烟草部门,对北京、江西、上海等线索联合展开收网行动,先后抓获嫌疑人员40余人,捣毁仓储、销售窝点5个,依法扣押RAW、OCB、ZIG-ZAG、ELEMENTS、JOB等侵权品牌卷烟纸105.2万册,产品包装11.5万个,卷烟纸滚筒纸156筒(约18吨)卷烟器各类生产设备20余台,累计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
案件点评:该犯罪网络是目前已知的全球市场上假冒卷烟纸的主要来源(约占30%以上市场份额)。其行为不仅干扰正常的烟草销售秩序,而且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存在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等多个方面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案件查办后,美国两大品牌公司北大西洋营运有限公司及锐布雷克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义乌警方寄来感谢信,并特派两名高管当面向义乌警方致谢。
【案例五】公安局查获假冒“360随身wifi”品牌的路由器案
案情介绍:2017年4月14日,公安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南区×幢×号出租房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大量“360随身wifi”的路由器及外包装。经调查,自2016年6月16日以来,犯罪嫌疑人褚××伙同犯罪嫌疑人刘×,在其共同租赁出租房内,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低价大量购进假冒“360随身wifi”品牌的路由器及外包装,再自行拼装成路由器成品后通过淘宝网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88万余元。
案件点评: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售假问题日益凸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采取新举措,加大对网络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售假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自有网站、微信平台等销售时,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使用实名,不提供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更有甚者注册时就故意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对各类信息一步步筛查、剖析、再筛查,最终锁定目标,实现成功打处,给不法网商敲响了警钟。
【案例六】检察院公诉周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介绍:湖北人周某在义乌生产经营胶水期间,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标有“BOSSIL”字样的纸箱120个、“3-TON QUCIK”字样的纸卡13400张。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1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判决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元。周某称其于2015年著有含“3-TON QUICK”字样的美术作品并已取得浙江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对抗商标权。经走访调研,该美术作品被登记,只代表周某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但并不代表其可以将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未授权)的美术作品用于生产,且他人注册商标在先,而其作品登记在后。其后又辩称“3-TON QUICK”是行业术语,不能作为商标被注册。经调查,发现该商标基本上与“安特固”品牌一起使用,并取得了相关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检察官点评: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但其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性质较为恶劣。义乌市检察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用法律说话,让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不得不认罪伏法,获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也表明了义乌市检察院为义乌市场小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营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的决心。
【案例七】法院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系第8911270号“M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头戴耳机等。被告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在www.1688.com网站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了头戴耳机,该头戴耳机在包装盒上多处突出使用了“MI”标识,并标注“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耳机的耳塞上标注了“MI”标识。2017年4月25日,经审理,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第8911270号“M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7年5月10日,判决被告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头戴耳机,与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MI”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I”标识与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相同,构成侵权。在此,也提醒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诚实经营,勿以假乱真、搭人便车。
【案例八】法院审理葛某、马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2016年10月底开始,葛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湖南人王某印刷盗版的由原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英文儿童读物运至义乌,后销售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又将上述盗版的英文儿童读物36960册销售给义乌某公司,销售额达71076元人民币。2016年12月19日,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被告人马某所在的商位及仓库内,查获已出售的盗版图书36960册。经审理,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点评:儿童读物不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儿童版权保护意识的形成。该案侵权人以销售获利为目的购入侵权盗版图书,涉案图书数量众多,侵权盗版规模较大。行政和司法部门依法严查严判,维护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这里也提醒大家,在购买各类图书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便宜,要到正规图书发行单位购买。
【案例九】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某网络销售侵犯“LOCK&LOCK”注册商标专用权收纳箱案
案情介绍:2017年6月,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位于江东街道东新屋村一栋地下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有“LOCK&LOCK”图形字样的收纳箱4620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收纳箱不是“LOCK&LOCK”公司生产或委托、许可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商品,违法货值达10余万元。经调查,韩某某在大学毕业后通过网店售卖收纳箱,向其父亲的收纳箱加工厂购进涉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收纳箱。通过调取网店后台数据,近一年时间,韩某某销售假冒收纳箱货值达6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公安局,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3人。
案件点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掀起了一股大学生创业热潮,一大批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实现了自己的梦想。而本案中的涉案当事人韩××却在政策红利下动起了歪心思,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该案对大学生创业是一个警示,大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纷纷投身到创业的大军中,但创业之路一定要走正道,千万不能触抵法律红线。
【案例十】市场监管局查处义乌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介绍:2016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义乌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义乌市稠江街道××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版权侵权的印有“托马斯”、“米奇”等图案的拼图26920张,商标侵权的标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巴拉拉小魔仙”等字样的折纸包装盒纸38500张。经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物品未经商标权、著作权的有关授权许可。当事人的侵犯他人商标权和著作权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公安局。
案件点评:著作权保护是市场监管局“3+2”的整合模式的重要一环,由整合初期的专人承办案件到现在打造了一支覆盖全市各镇街的著作权执法队伍,逐步形成了以中国小商品城为核心,覆盖全市销售、加工的著作权执法区域,同时把开展网上著作权保护更是摆在稽查工作的重要位置,在我市查办了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并连续两年被国家版权局评为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