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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义乌开出职业病防治最大罚单

发布时间: 2018-04-26 09:04:11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4月26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职业病的危害触目惊心。当然,只要劳动防护到位,大多职业病都可以进行预防。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主只顾赚钱,对职业健康视而不见,让工人在恶劣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劳动,致使不少人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患上职业病。

  这两年,作为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市安监局深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扩大执法检查覆盖面,严厉惩处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非法违法行为,同时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去年,义乌市某化妆品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被安监部门处以16万元的罚款。

  ★案情简介

  该化妆品公司主要从事口红、指甲油生产、销售,使用的原辅料有色粉、1543油、白油、硅油等,工艺流程为辅料—搅拌—灌装—包装—成品。作业场所存在粉尘、乙酸乙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17年4月19日19点,义乌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化妆品公司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两方面均存在隐患问题: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提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佩戴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处罚结果

  1.对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企业未能提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这一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企业未及时、如实向义乌市安监局申报危害项目这一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企业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这一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5.对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一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企业劳动者佩戴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这一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现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该化妆品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义乌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共同协作执法,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资源整合、各司其职,分别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缓解执法力量不足,也充分体现了一体化监管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特点。

  该案罚款金额达16万元,数额较大,其中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这在义乌市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史上是最高的;同时,该公司是义乌市化妆品协会的会员单位,也是义乌市规上企业,社会影响较大。安监执法人员还制作相关信息在市化妆品协会宣传,推动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目前,义乌市化妆品企业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3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1家。

  林晓燕

  ●短评

  无论是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还是根本就没把职业病防治当一回事,用人单位漠视员工职业健康的行为都是在“玩火”。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们常说,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职业卫生亦如此,也有底线和红线。安全生产事故触目惊心,而职业病更是贻害无穷,监管部门任重道远。一旦对某家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不到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就会100%受到影响,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更是100%的违法违规。

  防止职业危害,关键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只有注重安全、关注健康的企业,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并继续走下去;否则,受到的不仅是道义和良知的谴责,还有法律的制裁。对劳动者来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最重要的是防范于未然,不要等到出问题才意识到健康的重要,再去讨公道。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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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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