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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通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的用意

发布时间: 2018-05-04 10:05:54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人可

  前几天,义乌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近年来查处的九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通报人所在单位、职务、酒驾醉驾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具体处理结果都写得清清楚楚。被通报人有国家干部,也有街道社区干部;有在职干部,也有退休干部。

  通报一出,特别是通报经新闻媒体报道后,这九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事,就“天下人都知道了”。可能,被通报人会觉得很没面子,他们可能会犯嘀咕——酒驾醉驾的事又不止这九起,为什么只通报这九起?人可来回答这嘀咕的话,会说,因为你们是党员干部。

  当汽车等交通工具进入家庭后,道路就变得拥挤起来。在拥挤的道路上开车,只有老老实实地遵守《道路交通法》,才能减少或杜绝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能酒后驾车,更不得醉驾,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点,《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处罚的等级由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相当多的党员干部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他们理应是《道路交通法》的遵守者。现实中,有一些党员干部爱耍特权,觉得开车出事了,警察奈何不了自己,或是能找人摆平。正是这种“我有权,我有关系,我不怕”的想法,使得他们敢于酒驾醉驾。

  酒驾醉驾一旦被查到,他们也就栽了,而且由此付出的成本相当高:一是法律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二是受到行政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降级的降级;三是党纪处分,该留党察看的留党察看,该开除党籍的开除党籍。义乌这九名党员干部受相应处罚后,还被通报,让全社会都知道他们所做的事情,也算是第四种处罚——丢了面子。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义乌这九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向社会通报,可以起到反面教材的作用,让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引以为戒,这当是通报这九起案例的用意和要达到目的吧。 (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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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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