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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罪!刚刚,义乌“碾压城管者”被依法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 2018-06-22 20:56:28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编辑 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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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6月22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刘蓉) 今天(6月22日)下午,记者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此前驾车冲撞、碾压苏溪镇城管队员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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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6月13日上午9时,义乌苏溪镇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巡逻至长府路,发现吴某超时占道经营米线摊,城管队员对其多次劝离均无效,在城管队员将吴某的餐车带至苏溪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的过程中,吴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连续4次冲撞城管队员后驾车逃离现场。

 

  此次事件导致被撞的城管队员肩胛骨、肋骨、胫骨多处骨折,其中肋骨骨折碎片刺入肺内,致使右肺挫伤,目前该队员已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苏溪派出所民警抓获。

  6月15日晚,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会同公诉部检察官连夜赶往苏溪派出所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固定证据。

  6月21日下午,义乌市公安局正式将吴某故意杀人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6月22日下午,经审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吴某作出依法批准逮捕。

  【浙江新闻+】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

  1、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区别,前者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发生,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编辑: 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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