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推动义乌商贸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升义乌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促进进口贸易发展
(一)支持进口日用消费品
1.积极发展一般贸易进口。
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下同)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按进口额计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5元的奖励(进入B保货物,奖励给“二线转出”境内收货人)。
母婴用品类、美容美发护理类、家居生活类、预包装食品类、冷冻水产品类等重点培育品类的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
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
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参照货到义乌的奖励标准1/3享受。
2.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每销售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2元的奖励(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该条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发展转口贸易
3.依托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转口企业0.05元的奖励。
(三)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义新欧”班列发挥进口、转口货物集散功能
4.支持指定口岸发展。
对通过义乌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等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转运至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3300元/自然箱、2300元/自然箱的冷链运输补助。
5.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
进口货物运输到保税物流中心报关的,给予境内收货人400元/票的报关补助。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保税物流中心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1800元/自然箱、8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保税区内清关的,给予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3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鼓励提高保税仓利用率。按入驻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100%的仓库租金补助,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予以80%的仓库租金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基础设施改造。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及各口岸的企业进行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恒温恒湿库、冷冻库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义新欧”回程班列运输进口货物。
对通过“义新欧”班列运输且通过义乌海关清关的日用消费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2条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进口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规模经营。
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年进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的,年销售额首次达到700万元、14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3.5亿元、7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意见,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获得进口商品代理权
8.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2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9.鼓励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对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补助(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10.支持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进口代理企业发展。对从事进口报关业务并通过义乌海关完成进口报关的,给予代理企业每票50元的补助。对从事中文标签审核的,给予代理企业每个标签200元的补助。
12.鼓励各国国家级商协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从事贸易促进工作。国家级商协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每年提供20万元的办公经费补助。
(七)支持拓展营销渠道
13.鼓励建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创办进口专业营销平台、专业街区、专业楼宇,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下同)超过80%且年度累计自营进口超过200万美元、运营满一周年的,给予平台主办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平台、街区、楼宇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每年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连补三年。
14.支持开展保税展示销售。企业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系统、贸易金融系统、保税仓库WMS系统、保税商品关务/检务平台系统、二维码、RFID(射频识别)、查询网站及运维等软硬件系统建设,给予实际发生金额50%、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系统分期建设的,可按年度分期补助)。
15.鼓励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等国有产业承载平台开展进口商品展贸业务的,按房屋实际租金给予主体单位,前二年租金100%的补助,第三年房屋租金50%的补助,同时对于新入驻的企业,给予展厅实际装修费用30%、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补助。
16.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建设义乌进口商品专区。专区年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入驻专区企业当年度在线销售总额1%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补三年(第二、三年销售总额须同比增长30%以上)。
17.支持企业参加进口展会。
参加国内重点进口商品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展位。
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各类进口展。设立义乌进口商品整体形象馆(区),且抱团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的,参展企业的展品运输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为组团企业、商协会或展览公司)。
受商务局委托,组织企业参加各类重点进口展会的商协会或其它机构,每组织一家企业补助1000元的服务费。
支持进口企业赴境外观展,对接源头货。经提前申报并审核,进口企业赴国外观展按每人美洲、非洲1.8万元,欧洲、大洋洲1.5万元,亚洲5000元,港澳台3000元给予定额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限1人(观展范围仅限重点支持展会,目录每年由商务局公布)。
(八)创新金融服务
18.设立政府进口增信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用于扶持进口企业发展。
19.提供贷款贴息。对进口贸易企业,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各类平台(企业或社会组织)为义乌进口企业提供海关税款担保(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税款担保额给予担保平台0.5%的奖励。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进口企业参加税款担保。给予参保企业实际担保费用50%的补助。
21.支持开展进口融资保险业务。进口企业参加融资保险的(含小额贷款保证险),给予参保企业实际担保费用5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各类融资保险平台为义乌进口企业提供融资保险业务的,按融资额给于融资保险平台0.5%的奖励。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按实际保险费用给予参保企业50%的补助。
(九)推行先行赔付
23.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进口平台主办方、商协会、进口企业探索“假一赔十”等先行赔付制度,奖优惩劣,树立义乌进口市场正品形象。对组织50家(含)以上企业参与先行赔付联盟且运作良好的,给予组织方每年5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为本地财政做贡献
24.对进口日用消费品并在义乌实现销售的企业,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对进口其他商品(除日用消费品外商品)并在义乌实现销售的企业(报关海关不限于义乌,货物不限于运至义乌),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计算奖励的销售额不大于该企业同期进口额的2倍(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上述条款中未作特殊说明的“进口额”均指在义乌报关,货物运至义乌的日用消费品进口额,“转口额”指通过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转口的日用消费品转口额。
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加强电商主体招引和培育
25.积极招引市外标杆电商企业。
交易额超20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商平台,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2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销售额超5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销售额超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5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年不超过80万元。
以上3款房租指剔除业主方减免或补助后的实际交纳房租。
26.努力降低市内大中型电商企业的运营成本。
未进入电子商务园区而租用场地5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额超5000万的规模网商、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额超500万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列入重点扶持电商企业名录),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有效面积给予80%的房租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与第25条招商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推进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平台发展
27.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对占地面积超过5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场地,在不变更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园区。
对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产业链完整、亩产税收考核排名前五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建筑面积给予园区主办主体1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家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28.加快电子商务专业村发展。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村,助力农民增收。对达到市级(义乌)四星、五星电子商务专业村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达标村6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29.鼓励建设在线交易平台。对注册地在义乌且连续三年在线交易额超1亿元、增速10%以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建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0.鼓励建设义乌电商产业带。对利用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义乌产业专区的运营主体给予区内年度新增企业在线销售总额5‰的补助(不包含进口产品专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补三年(第二、三年销售总额须增长30%以上)。
鼓励跨境B2B出口交易在线化发展,对跨境B2B出口义乌专区在线交易额排名前10的企业,按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31.加快各类监管平台建设。鼓励各相关企业加快国际邮件互换局(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公共监管中心、保税进口监管中心等各类基础设施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功能完善,对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等建设费用以及监管部门保障等运营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个监管点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国际邮件互换局过渡场地和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统筹安排),补助不超过三年。
32.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海外仓,对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名录)开展业务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头程和派送)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引导电商园区、电商企业规范化、品牌化、创新化发展
33.鼓励电商企业、园区为本地财政做贡献。
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税收超50万元起的五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后四年税收额须连续增长)。
对亩均税收超过当年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电子商务园区,按照其与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差额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五年内给予运营主体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按年度予以兑现。
34.鼓励注册海外商标。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国外商标注册的(不包含转让、变更),且该品牌产品在平台上累计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实际注册费用。
35.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小商品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引导电商供应链服务、移动电商(微商)等产业创新发展,对创新基地经评选认定并完成量化考核目标后,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6.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义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促进内贸行业发展
(一)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37.鼓励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大型商贸企业落户义乌投资商业设施,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启用次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38.支持现有商贸企业改造提升。企业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包含商场基础设施、软件投资等)1000万元以上,自投资完成后次年起,连续三年,企业税收呈现正增长的,给予三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
39.鼓励商贸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商贸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7.5万元、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35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标准的,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二)鼓励商贸企业创优创牌
40.支持企业申报“老字号”。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41.支持创建特色商业街。对新创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42.培育绿色餐饮主体。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义乌)绿色餐厅、绿色餐饮企业单位、绿色餐饮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3.支持绿色餐饮产业化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建立原辅料生产基地,合作建设采购基地,打造“生产基地+餐饮门店”采购链,对生产基地按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50万元。
支持餐饮企业建设或共享中央厨房,与食品工业企业加强合作,打造“中央厨房+冷链配送+餐饮门店”加工配送链。对中央厨房与冷链配送的投资主体,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44.鼓励开展连锁经营。对总部注册在义乌的经营餐饮、食品、百货、家电、医药、农资、家政服务等连锁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直营店首次达到5家以上,且每家经营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增加一家直营店,奖励2万。对市外“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设立50平方米以上门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门店为自有物业的也同样给予奖励。
45.鼓励邻里中心(街区)建设。邻里中心(街区)经营用房总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用作其它用途的面积),且由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46.鼓励实体商贸企业技术创新。线下商业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改进消费体验,推动传统商业模式转型升级,按其技术改造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7.支持供应链创新发展。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义乌)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商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上述条款中商贸企业特指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以及典当、拍卖、洗染洗浴、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
四、加大商贸企业场地保障力度
48.支持给重点商贸企业、项目供地。经项目评审,根据税收、社会效益等统筹排序,按标准地供地方式优先予以落实。(商贸领域标准地供地配套制度另行制订)
49.支持先租后让。对暂无供地需求但有用房需求的重点商贸企业,可由市工业资产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受让大宗存量工业用地后,建设商贸产业园,以先租后让方式安排入园集聚。企业入园后社会贡献较大、成长性较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按栋分割受让。
50.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获得用房用地。对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用房用地需求的重点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交易双方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地方留成总额100%的补助。
五、优化商贸人才成长环境
51.支持开展商贸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对知名第三方平台认定、授权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在年度培训超1000人次的情况下,对其组织的持续性电商、进口等商贸技能培训,经向商务部门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按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2.支持各类公益性的商贸沙龙、分享、实操等小型培训活动。经向商务部门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举办50人以上的小型商贸培训活动,给予活动组织方每场5000元的经费补助。
53.全力解决商贸企业员工子女入学问题。综合效益评价分别排名前20强的进口、出口、电商、内贸企业副总以上负责人,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综合效益评价分别排名前50强的进口、出口、电商、内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子女入学。名额仅限本企业员工使用。
54.致力解决商贸人才住房问题。开展商贸人才公寓建设,建设中小户型公寓,全面解决商贸线大专及以上人才住房问题。
55.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进口、出口、电商、内贸按综合效益评价排名前20强的企业,副总以上人才(含总监),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六、加强全球范围商业推介与对接
56.支持全球范围开展商贸推介、商贸对接活动。
经向商务部门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活动组织方30%的补助,单家机构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举办重点商贸推介、商贸对接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活动组织方100%的补助,单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企业经市贸促会、国际商会授权,在全球范围开展商贸推介、商业对接活动,经向商务部门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每场给予5万元的补助。
57.支持举办公益性大型商贸论坛活动。经提前申报和审核认定,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组织方50%的补助,单场论坛、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营造奖优罚劣的营商环境
58.存在走私、侵权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商贸企业(以立案之日为准),暂缓兑现立案当年度或当季度的奖励;如查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暂缓兑现部分的奖励。
59.信用等级E类企业取消奖励;信用等级D级企业下调30%奖励额度。具体以企业在政策享受对应期期末信用为准。
60.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当年已发奖励,取消当年未发奖励,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八、其他说明
61.商贸企业(包括电商园区)综合效益评价按商贸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办法考核。本意见实施细则、政府进口增信基金方案、商贸人才公寓建设方案、创新基地认定办法等配套办法另行制订。
62.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义乌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63.本意见第1、2、3、5条款按季度兑现,其余条款按年度兑现。
64.本意见中的“元”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65.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未享受的业绩按上一轮政策执行;按周年计算但未满周年的业绩,按实际时间、额度折算。国家、省、市政策与本意见奖励事项一致的,可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该申报项目的总投入。
66.本意见发布后,《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13〕39号)、《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6〕165号)、《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委办发〔2016〕112号)、《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14〕185号)废止。
《关于促进进口贸易发展十项举措(试行)》(义政办发〔2017〕34号)、《关于促进保税物流中心发展意见(试行)》(义政办发〔2016〕110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67.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