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2月20日讯(义乌商报通讯员 鲍皓昕 记者 林晓燕)“小伙子,我今年换过工作,中间有几个月社保没交。听说明年开始不能补缴了,我现在补缴来得及吗?”12月18日,王阿姨一大早就赶到佛堂镇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社保补缴的事。
工作人员查询了缴费记录后,发现今年1月至8月王阿姨在某服饰公司工作并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月离职,12月又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月—11月灵活就业期间,她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有3个月中断参保。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王阿姨办理了补缴手续。
日前,金华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
补缴政策有变化
该《通知》明确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起,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从2019年1月1日起,除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补缴标准按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两类补缴情况
据了解,此《通知》主要就两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进行规范。
一类是灵活就业期间中断参保月份不得补缴。这里的灵活就业期间中断参保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缴费后因故停止的,或者单位职工辞职后未重新就业期间,没有及时以灵活就业方式接续养老保险的。2019年1月1日起,以上情况都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一类是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应保未保月份,从而申请补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须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方可补缴。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像王阿姨那种灵活就业期间有中断参保月份的情况,就不能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处工作人员提醒各参保人员,如果想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可通过“浙里办”APP或登录“义网通办”平台(12345热线)查询,确认是否存在缴费中断。如显示为欠费或未到账的月份,不属于上述缴费中断情况,参保人只要携带银行卡直接到税务部门刷卡补交欠费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灵活就业期间有中断参保情况需要补缴的参保人员,可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到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