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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无凭,“白纸黑字”才靠谱 用工双方务必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19-02-20 09:29:07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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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2月20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到了元宵节,义乌市人力资源市场已渐入招聘旺季,现场人来人往,热闹非凡。

  “签不签合同有什么要紧的啊,只要每个月工钱不少就好了。”“我们说不定哪天就到别处干了,签了合同还麻烦,弄不好还要赔付违约金。”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不少求职者都抱着无所谓的心态。

  市劳动监察大队提醒大家,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减少劳动纠纷的关键,务必认真对待。

  胸脯拍得再响不如“白纸黑字”

  记者采访时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2010年3月,老丁进入某卸货点上班,从事卸货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月平均工资5000元。2015年4月,老丁在装卸过程中因工受伤,但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社保费,再加上用人单位不配合,因此他无法顺利进行工伤认定,不得不走上繁琐、漫长、循环的维权之路。后来,该案先后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审、二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在法律援助下,老丁用了整整3年时间维权,到2018年7月才真正解决。

  我们从该案例中不难发现,如果老丁当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他的维权之路也不会如此坎坷。

  “招工时,说的比唱的还好听,等到发钱了就黑脸了。”来自云南的小廖说起这些事就一肚子火。去年农历正月十六,他应聘进入我市一家内衣加工厂做车工。“当时,负责招工的人向我们拍着胸脯承诺,每月底薪3000元,加班工资每小时25元。干了两个月后,加班工资还没发,问主管,说是财务的人太忙没时间结算,让我们别急,等到空一点就发。”小廖说,后来一直拖到去年12月,这笔钱还是没有发,他和几名工友就直接找老板要钱。可是老板的态度很强硬,老板说:“谁叫你来的,你找谁要去!”因为没有和厂里签订正式合同,原来负责招工的人也不在厂里干了,他累计近万元的加班费就泡汤了。

  这些“陷阱”大家千万要注意

  关于“用工主体”:很多务工人员拿到合同后匆匆一瞥就签下自己名字,没有主动向用人单位索要合同。之后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未缴社保费需申请劳动仲裁时,对方拿出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甲方居然不是用人单位,结果不得不撤诉重新申请。

  温馨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切勿不看内容就签名,一定要先确认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主体资格后再签字。

  关于“试用期”:有不少务工人员在试用期(三个月)内会突然被用人单位辞退,并以试用期为由不发放工资。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也不能随意约定,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温馨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工资”:有些务工人员会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每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剩余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如果不发生什么事也可以,但一旦务工人员中途被辞退或者离职,就比较被动。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口头约定的工资,最后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计酬了。

  温馨提示:一定要将约定的工资及工资构成写入劳动合同中。

  关于“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务工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缴纳。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务工人员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若双方协商同意不缴纳社保费,并将应缴社保部分通过现金发放给务工人员,如事后主张补缴社保费,将面临返还该费用的风险。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切莫为一时利益,放弃国家给劳动者的福利。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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