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社会 正文

遛狗不牵绳 散养任犬跑 义乌街头小区犬只乱窜仍常见

发布时间: 2019-05-27 08:44:36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市民监督团成员 吴功俊 陈航傅 菊仙 商报记者 刘军 文/摄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没拴狗绳的犬只

  流浪犬在公园游荡

  犬只随地便溺

  中国义乌网5月27日讯(商报记者 刘军)“惊吓路人、污染环境,走在义乌街头,时不时会见到一些‘流浪犬’在游荡,希望养犬人不断提高文明养犬意识,也呼吁有关方面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近来有多位市民反映,一些区块散养犬较多,部分养犬人遛狗仍不牵狗绳。

  昨日上午,记者一行来到江南四区,在小区通道上,我们先后看到有四条体型较大的犬只在游荡。在靠近一所幼儿园的通道上,一条黄色犬只躺在道路中间,突然又跑来一条黑色犬只,两只犬就开始追逐起来,吓得路人纷纷躲避。居住在江南四区的一名王姓阿姨说,这小区内至少常见三四只散养的犬只,每天都在小区游荡,常常吓得行人直躲、小孩“哇呀”乱叫,有的人远远看到就绕道。小区是公共场所,希望犬只主人和社区都能加强对犬只的管理。

  离开江南四区,我们来到戚继光路松门山附近,人行道上,一条黄白相间的犬只正在游荡,一会儿追逐行人,对着路人的裤腿嗅个不停,一会儿又快速向前疯跑。该犬只身上有束缚带,脖子上也挂着狗牌,奔跑了近百米后,在一辆婴儿车边停了下来,围着婴儿车旁边的主人摇头晃脑。“怎么不用绳牵着?”我们问。犬只主人说:“带着孩子出来买早点,狗狗就跟出来了,没事的,它从不咬人。”

  随后,我们又走访了凯吉路、春晗路等道路周边的一些小区,同样发现一些散养犬只,遛狗不牵狗绳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公园、绿道,遛狗不牵狗绳的现象更加普遍。在莲塘公园,从早上7点到8点的一个小时内,我们先后看到有5起“放绳遛狗”的行为。据一些市民反映,在义乌江两岸的一些主题公园内,每天早晚也常见携带爱犬的人,有相当一部分人一进入公园就将狗绳松开,任狗儿在绿道、草坪上撒欢,休闲健身的市民看到体型硕大的犬只,大老远就躲避。

  市民们对街头、社区散养的犬只以及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表示十分痛恨。犬类管理作为今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十个项目之一,经过前一阶段的整治,义乌街头的流浪犬明显减少,文明养犬渐成自觉行为,但还有少数人我行我素,把文明抛在脑后,还有的人心存侥幸,携犬外出或者进公园,看看左右没有执法人员,就顺手给爱犬松开了缰绳。作为一个文明的养犬人,遛狗拴绳、戴嘴套、清理粪便,为狗打疫苗都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等都对文明养犬作出了明确规定,携犬出户应束缚犬链(绳),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行。去年以来,我市查处了多起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不少遛狗不牵绳的人辩解,“狗狗性情温和,从未咬过人”。但在公共场所,路人、游客不知道,尤其是一些怕狗的人,会造成心理恐惧。也许这条狗对主人来说是“家庭中的一员”,可对路人而言,它就是一只危险动物。很多不文明的养犬人常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可是这并不代表狗会把所有人当作朋友。养犬人可以像爱人一样爱狗,但也必须尊重他人不爱的权利,互相尊重同样是一种文明。

  很多市民反映,一些散养的和放开狗绳的犬只还随地便溺,主人对其视而不见,给环境卫生造成很大影响。市民希望养犬人将文明养犬规范落实在行动上,社区和相关执法部门也要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出台相应的长效监管举措,督促养犬人真正做到守法文明养犬。

  此外,义乌市近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明确指出,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饲养;5月31日前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将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不予登记。根据正在施行的《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目前,养犬登记办理已进入倒计时,再次提醒相关市民,如果家里养有犬只,别忘了及时登记。相关问题可致电89969000进行咨询。

编辑: 楼菲莉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