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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 2020-04-09 09:13:4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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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4月9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今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有法可依。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近日,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就《条例》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解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义乌将根治欠薪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预防与打击并重,而工程建设领域是根治欠薪的重点领域。去年上半年,义乌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以市民卡为载体的“安心工资卡”服务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推进建设领域市民卡应用。在建筑领域推行“安心工资卡”工资支付后,不仅解决了外来建设者工资统一代发和各项费用的统一代扣代缴等问题,还解决了外来建设者持卡过多担心遗失、不便保管等顾虑,达到一卡多用、一举多得的效果。

  
编辑: 梁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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