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义乌网12月28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在义乌务工的小常酒后独自打网约车回住处却溺亡在池塘里,伤心欲绝的父母一口气把“酒友”、打车平台、网约司机、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09万元。
近日,义乌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结果五名被告均不需要担责,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年的8月17日三点二十四分,在义乌青口北区和朋友喝了不少白酒后,小常打了一辆网约车回住处稠江街道下柳村后山坞自然村,上车后,因为饮酒过多还是司机汪师傅帮系的安全带。
凌晨三点四十五分,根据导航,汪师傅把小常送到目的地,下车时小常因为没有站稳摔倒在地,见状汪师傅赶紧下车把他扶到路边休息。
此后汪师傅再三确认小常是否有问题,需不需要送他到家里去,在得到对方明确答复没问题并用手机支付车费后,汪师傅这才离开了现场。
凌晨五点十几分,正在池塘边打水,准备打农药的下柳村居民吴师傅听到“扑通一声”,抬头一看一个人正在水里扑腾并往池塘中间游过去。
下水的人正是小常,吴师傅赶紧用义乌话喊“你快点爬上来”,见小常没有接应后,就跑回村里喊人搭救,可等大家再次回到池塘边时,小常已经溺亡。
而此时小常的手机和鞋子均整齐的摆放在岸边。
事发后,小常的父母将当晚的“酒友”小刘、打车平台、网约司机汪师傅、下柳村村民委员会、下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均告上法院,要求五个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90872元。
小常父母认为小刘酒后没通知家属或护送,任由小常一个人回家,没尽到安全义务,网约司机没把小常送到目的地,而是离家一段距离就让他下车,最终导致小常溺死,下柳村池塘垂直落差3米且就在道路旁,村委和合作社没有设置护栏、铁丝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也没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要求五个被告偿以下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99798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000元、住宿费1676元、丧葬费3321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090872元。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小常去小刘住处借过打火机的实事,但并不能证明两人在一起饮酒,按照小常父亲的说法,如果因喝酒失足掉进水里,也应该由另外五人承担责任,不应该小刘承担责任。
根据打车平台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证明汪师傅将小常安全送达了指定地点,而溺水死亡事故是在小常抵达目的地一个多小时后发生的,所以打车平台和司机并没有过错。
另外下柳村委会、下柳合作社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小常落水的地方设置了50厘米左右高的隔离护墙和2.7米左右的隔离绿化带,同时在岸边设置了警示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到池塘里去的危险性,一般不会私自跨过护墙、踩踏绿化带到池塘水里去。所以下柳村委会、下柳合作社对池塘的管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小常的溺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依法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村民吴师傅的笔录、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来看,小常的溺亡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义乌法院驳回小常父母的诉讼请求,如果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