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合用场所特别是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用场所火灾危害。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建房、沿街店面房连续发生较大亡人火灾等事故,1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一沿街门面房发生燃气爆燃,造成一家3人死亡;1月23日,金华市武义县白姆乡中宅村一农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一家4人死亡;2月13日,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一农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一家3人死亡,剖析原因,事故现场均存在明显的住宿与经营合用现象。此类合用场所经营区域存在堆积大量货物、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燃气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住宿与经营区域未采取有效分隔措施、疏散通道不足或被堵塞占用,人员极易因烟气中毒死亡或极难逃生获救。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参与消防演练,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三、严禁违规设置搭建。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违法建筑(含危房)内以及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严禁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住宿区域应当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将其与经营区域完全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四、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住宿与非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保足够的安全出口数量,且通道和出口严禁占用、封堵;不得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当必须设置时,广告牌主体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疏散门厅或疏散走道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且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麻花线)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线路及其配电装置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配电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装置及空气开关,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密集的危险区域鼓励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技防设施和辅助疏散逃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联网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及简易喷淋等设施。按照每75平方米不少于1具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处至少配备2具。对于经营性餐饮部分必须使用燃气的,应使用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技防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义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