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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发布2020年度侵犯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4-26 10:41:5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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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国义乌网4月26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时值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义乌公布了2020年度十大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曝光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展示义乌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鲜明立场和决心。

  一、法院审理邵某、毛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4日、25日,邵某购得1万个一次性口罩及2万个假冒3M口罩,在明知上述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仍用于销售,销售金额为17.5万元。2020年1月25日,毛某从邵某处购得2万个假冒3M防护口罩后,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商品的情况下,将口罩卖给下家席某,销售金额为20万元。经检验,涉案2万个3M牌口罩为假冒产品,涉案1万个一次性口罩标识、头带等均不符合防护口罩的标准要求。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邵某、毛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12万元。违法所得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在疫情形势之下,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权利人商标权,同时将扰乱防疫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应严厉打击。被告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两种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以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并被判处实刑。

  二、法院审理义乌某袜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义乌市某乙袜业公司(以下简称某乙袜业公司)在某网站直播间上传视频宣传其产品,主持人手持义乌市某甲袜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袜业公司)生产的“菠萝袜”作为竞品比对并评论“一扯就脱丝”。某甲袜业公司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乙袜业公司停止诋毁、删除视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某乙袜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甲袜业公司停止在对外宣传推广及销售过程中使用某某广告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经庭审演示,某甲袜业公司生产的“菠萝袜”质量较好,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存在被诉侵权视频中所提的很容易脱丝的情况。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两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某乙袜业公司发表贬损言论,传播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某乙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某乙袜业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立即删除视频中关于某甲袜业公司“菠萝袜”部分的内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某乙袜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某乙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某乙袜业公司在直播间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某甲袜业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电商直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属于伴随电商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电商业者应以此为鉴,在直播卖货过程中避免商业诋毁行为的出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安局侦破疫情期间全国首例销售假冒口罩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6日,义乌市公安局在配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中,发现义乌市某商户涉嫌销售假冒“3M”牌口罩,市公安局随后立案侦查。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疫情暴发期间为非法获利,将假冒“3M”牌成品口罩低价购入,通过微信上销售给王某婷、余某、吴某萍等人并从中获利,后王某婷、余某、吴某萍再将从王某处购得的假冒“3M”口罩通过微信销售给其下家,涉案口罩销售额达2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人,查获涉疫口罩2万余只。

   【案件点评】

  此案的侦破有效打击了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赚取不义之财的犯罪行为,掀开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口罩的序幕,得到了公安部领导与省公安厅领导的批示肯定,在公安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与全省公安机关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上作为先进典型学习,《人民日报》也发文肯定,为全国办理假口罩案件提供成功典范。

  四、公安局侦破特大制售假冒茅台五粮液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有市民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一商户销售假茅台五粮液,义乌市公安局随后进行调查并立案侦查。通过3个月的侦查,查明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傅某某、徐某某(两夫妻)和张某某、胡某某(两夫妻)等人在金华市金东区各自家中用灌装的方式分别生产假冒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并由傅某某负责销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朱某某、周某等人向傅某某低价购买并高价销售,涉案价值500余万元。2021年1月,义乌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收网行动,一举破获全案,查获假茅台五粮液成品300余箱,半成品5000余件。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作销售假冒名牌案件,近年来品牌酒价格飞涨,不法分子被利益所诱惑,冒着巨大风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此案的侦破既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震慑了想利用假酒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五、义乌海关查处侵犯“OCB”商标权卷烟纸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9日,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杭州海关隶属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杯”等一批小商品至斯洛文尼亚。2020年6月1日,经查验关员现场查验,共查获标有“OCB”商标的卷烟纸41.4万盒。

  经“OCB”商标权利人锐布雷克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批卷烟纸均为侵权产品。2020年6月30日,义乌海关正式对涉案侵权物品进行扣留。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杭州海关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通报案件线索。

  同时,义乌海关抽调多名业务骨干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在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采购集货等各个环节层层追溯。经过细致调查,初步锁定了销售、采购、物流、出口等各环节的重点对象,并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义乌市公安局正式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专案组侦查员与海关关员赴广东省广州市联合办案,就该批卷烟纸生产、批发环节进行进一步排摸和取证。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点评】

  海关总署“龙腾行动2020”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杭州海关针对2019年在邮递渠道查获侵权假烟经深挖扩线在义乌刑事落地的线索,借助电商平台大数据技术优势开展分析研判,认为义乌很可能是侵权假冒烟草及其附属制品行业出口的集散点,紧盯这一领域,探索开展行业侵权综合整治,形成“线索经营→综合研判→风险布控→案件查办→链条整治”的工作闭环。该案中,海关执法并未停留在行政执法环节,而是积极拓展外部合作、深挖侵权源头,力求对上游生产、批发、销售等全链条进行打击,达到行业整治的良好效果。

  六、义乌海关查处侵犯“Pfizer(图形)”商标权药品案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7日,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向杭州海关隶属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枕芯等一批小商品至伊拉克,申报品名中有“纸盒”一项,为杭州海关高度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影子商品”,被风险布控捕中。现场查验时,查验关员陆续在集装箱底部查获标有“Pfizer(图形)”商标的药品包装盒、药品说明书,怀疑很可能存在将药品、说明书、包装盒分装藏匿出口的情况。经彻底掏箱查验,在集装箱前端底部,查获了标有“Pfizer(图形)”商标的药品胶囊。经清点数量,共查获标有“Pfizer(图形)”商标的药品胶囊69.02万颗、药品说明书7.14万张、药品包装盒9.6万个。

  经“Pfizer(图形)”商标权利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药品胶囊、药品说明书、药品包装盒均为侵权产品。而后,义乌海关正式对该案立案扣留,并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义乌海关在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该案是近3年来全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侵权假药案。去年以来,针对我国防疫物资出口遭“污名化”情况,义乌海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牢将医药健康领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紧盯市场采购等重点渠道主动开展风险分析,并结合小商品出口申报特点,梳理分析不法分子可能伪报的“影子商品”品名,形成高风险商品库,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布控,精准打击出口侵权医药物资违法行为。该案中,申报品名“纸盒”,属于与药品有较高关联性的“影子商品”,被风险布控指令成功捕中后,一举查获大量侵权药品及包装物,展现了海关关员开展侵权风险分析的精湛技巧。

  七、检察院公诉汤某某等2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汤某某等人原系在义乌、东阳等地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汤某某从楼某某、张某某、丰某某等人处订购假冒VICTORIA'S SECRET、MAC、ESSENCE、NYX、HUDA BEAUTY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管,从余某某、肖某某、祁某某等人处订购假冒上述品牌的包装盒,并交给赵某某、盘某某等人进行加工灌装,逐步形成了集上游原材料制作、中游生产加工、下游销售为一体的假冒唇彩或口红的黑色产业链。该案经查处后共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8万余件,涉案金额109余万元。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对2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1名犯罪情节轻微、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21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点评】

  该案是金华地区近年来在化妆品领域涉案人员最多、侵权商品数量最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已经形成了假冒口红、唇彩的完整黑灰产业链,对义乌等地的市场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优化义乌市场的营商环境、提升义乌在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的国际竞争力;对正常生产经营、因偶发因素涉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减少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帮助被侵权企业防范被侵权法律风险;从个案出发,形成以打击、追偿、防范为一体的产权保护综合举措,会同各职能部门建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八、检察院公诉巫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巫某某未获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5755350号“SUISMODE”(希斯曼)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仍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处接受委托,在其经营的服装厂内安排工人生产加工标有“SUISMODE”商标的裤子。2018年10月15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义乌市**服装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有“SUISMODE”字样裤子、腰带以及半成品、包装等货物。经鉴定,涉案物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1287元。2020年2月26日,巫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后与权利人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的谅解。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案件所涉民事赔偿纠纷,双方调解结案后,于2020年9月18日举行公开听证,于2020年9月21日对巫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后移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巫某某罚款人民币16万元。

  【案件点评】

  依托义乌市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职能,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义乌市诉调对接中心等成员单位形成诉调对接、行刑衔接等办案机制,同一侵权事实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履职,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严密治理违法犯罪、护航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办案效果。一方面,权利人及时获赔,民事权益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予以行政处罚,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治理体系。同时,本案系“来料加工”企业接单审查不严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因企业主法治意识淡薄触犯刑法,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工作,办理一个、教育一片,推动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九、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某在配套消防工程中使用商标侵权的阀门案

   【案情介绍】

  丁某某于2016年承包了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配套工程中的消防安装工程,负责包工包料该安装工程。2017年5月,丁某某向金华市婺城区某五金经营部采购标有“GDGL”字样的阀门2573个,并已全部安装于上述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配套工程中,该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8日通过工程验收。2019年8月,根据举报情况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GDGL”商标持有人冠龙阀门制造(广东)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有“GDGL”字样的阀门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丁某某在工程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因本案中丁某某使用安装侵权阀门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7.53万元,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在工程中使用假冒建材的不法获利空间往往比较大,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不法利益铤而走险,殊不知违法犯罪对社会和自身的危害。近年来,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监管力度,查办了一批在建或已验收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前期通过溯源对假冒建材实行全链条打击,后期通过没收假冒建材,确保工程质量。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在工程中使用商标侵权建材的案件。

  十、市场监管局查处义乌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汽车零部件案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底,义乌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中东客户的需求,在明知是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从杭州汽配城购进标有“MERCEDES BENZ”字样和标有“Audi”字样的汽车刹车盘、刹车片、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等零部件,而后将上述商品存放在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香樟苑42幢准备出售。案发后涉案商标侵权汽车零部件被市场监管局扣押在案,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80160元,无违法所得。

  义乌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汽车零部件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在案侵权物品,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义乌是世界知名的小商品之都,是现代“丝绸之路”的陆海起点之一。近年,市场监管局围绕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商品开展“清风行动”,以义乌港和各物流仓储中转地为监管原点,辐射至市场,突出对出口“一带一路”沿途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整治。2020年,该局开展了“亮剑2020”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铁拳”行动,共立案查处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48起,罚没款262余万元。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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