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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招用“暑期工”勿碰“高压线”

发布时间: 2021-07-20 09:19:5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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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7月20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近年来,义乌开展了不少行动。其间,市人社局每年都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近日,义乌某餐饮公司因涉嫌非法招用两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人社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据悉,这两人均出生于2005年,还要再过几个月才满16周岁。

  随着暑假的到来,有些同学为了体验社会生活,会找个兼职,不少企业和商家也会考虑招录“暑期工”。市劳动监察大队提醒所有用人单位,“童工”这条用工“高压线”千万不能触碰,用工前务必确认对方年龄是否满16周岁,一旦招了童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佣童工或被追究刑责

  按照《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非法使用童工。另外,一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单位,经过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作为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还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直接招用童工的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还要由人社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据了解,雇佣童工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招用“暑期工”须合理合规

  据了解,除了国家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属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以外,下述三种情形也都属于违法使用童工,有关用人单位千万要注意:

  第一种情况,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的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如父母在某厂打工,子女在闲暇时跟随父母到厂里帮工干活等。

  第二种情况,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第三种情况,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在招用前务必要带他们去进行一次正规的体检,正式录用后,工作满一年还要体检一次。

  为避免触碰童工“高压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务必认真审查求职者的基本情况,从源头杜绝“被使用童工”情况的发生。比如,要严格核查求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仅限于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要对身份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不要误认为有身份证就可以招用。另外,寒暑假期间需招用实习生、“暑期工”的千万要谨慎,一定要做到合理、合规。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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