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管理规定的。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本土疫情地区所在设区市,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轨迹交集、时空伴随等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四、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或者未落实人数核定、扫码登记等要求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五、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站场,轨道交通、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各类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及网吧、KTV、酒吧、棋牌室、麻将馆、台球室、游戏厅、桌游室、密室逃脱、SPA馆、艾灸馆、洗浴、足浴场所、游泳馆、美甲、采耳、保健推拿、养生馆、健身房、培训机构等各类室内密闭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六、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故意绕行规避等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疫情重点地区来义返义人员拒不配合现场核酸检测的。
七、疫情重点地区来义返义人员未在“义乌防疫”自主申报系统主动登记,或隐瞒相关行程信息,给疫情防控造成隐患的。
八、恶意编制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谎报涉疫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一、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十二、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社区(村)干部、志愿者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以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秩序的。
十三、涉进口物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等单位未落实物品防疫检疫工作,或以删除监控资料,伪造场所和物品消毒记录、环境核酸样本、物品静置日志、从业人员健康监测记录等方式规避检查的。
十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告、公告及防控措施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义乌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