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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丨当好“安全房东”

发布时间: 2023-05-29 08:39:12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尚凡

  前不久,杭州超百名房东因“出租房消防安全不过关”被拘留的消息引起不小关注。这又一次警示广大房东:作为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寸土寸金、商贸业高度发达的义乌,房屋租赁活跃而坚挺。不容忽视的是,消防安全是刚性供需之基,是平安幸福之要。我们看到,随着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攻坚战全力推进,大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稳步推进,尤其广大房东积极配合,为“一隅之安”、一方平安作出了贡献。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在少数居民小区、城郊新村、边远村居、宗地边角的楼栋、车间、民房,仍还存在一些安全漏洞。个别房东因一时之便、一己之利,心存侥幸,忽视安全,将“消防安全不过关”的构筑物进行出租。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消防安全不过关”的诸如房屋等构筑物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势必造成难以承受的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作为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房东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对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做了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针对少数房东为了多收租金,把房子隔成“群租房”的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如果没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另外,针对有些租客当起二房东,把租来的房子改头换面后再出租,《条例》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人命关天;与人为己,当好“安全房东”。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房东,要把安全时刻挂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中,不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按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对租客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强化出租房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加强对租客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的督促,跟踪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让租客获得稳稳的安全感,共同营造平安祥和温馨的生活居住环境。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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