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暑期,游泳成了大众热爱的消暑和“欢乐度夏”项目之一,在一些山水景点、水库江河;在一些乡村池塘、山村水塘,时不时会出现一些任意下水“野泳”的人。这些让一些人畅游的水域,有的是明令禁止的饮用水源地,有的是无人管护的天然水塘,也有的是暗流涌动的危险水域,凭一时之兴贸然下水。殊不知,“一时之快”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危机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游“野泳”发生意外溺亡,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据媒体报道,2022年8月,陈某与朋友相约到一条自然溪流游泳,不慎溺水身亡。陈某家属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及陈某下水处一家农家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6万多元。为什么还要告农家乐呢?原来这家农家乐有租赁竹筏、售卖泳衣等水上游乐项目,家属认为其没有对陈某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书表明,当日陈某并没有到农家乐处消费。法院认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其出租的竹筏,并不及于整条溪流,陈某是自行从岸边下水,农家乐对其不负安全保障义务。至于镇政府、水利部门的管理责任,法院认为,该溪流系天然河流,相关部门无权禁止民众自行进入这个开放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管理部门已在岸边设置了多处警示牌。陈某作为成年人,对“野泳”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江河水下藏危机,野外游泳不可以。每年夏季,各地因“野泳”导致溺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梳理个中缘故,有的因水凉抽筋、有的因水下激流、有的因水草缠身、有的陷入淤泥漩涡。也有的因体力不支等等,由此造成了不少家破人亡的悲剧。
珍爱生命,拒绝“野泳”。一些自然河流、野塘、水库水情复杂,一不留神就会发生安全事故,加之夏日气温高,水面温度较高,但是稍微往下水温骤降,极容易造成抽筋、溺水情况的发生,尤其再加上不少“野泳”水域比较偏僻、救生设施缺乏,一旦发生意外,救援难度很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各级各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拒绝“野泳”的浓厚社会氛围。在此,也提醒家长们必须时刻绷紧游泳安全这根弦,以身作则做好榜样的同时,教育监管家庭成员尤其孩子们拒绝“野泳”,确保他们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