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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医保规定病种有调整

发布时间: 2024-03-27 09:11:05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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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医保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义乌实际,从4月1日起,义乌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据介绍,义乌市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特殊病种、慢性病种及省定慢性病,是为减轻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门诊报销政策。对于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疾病,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病种相应的待遇报销。

  调整后,特殊病种由原16种调增为20种,慢性病种由原19种调减为14种,省定慢性病由原12种调减为7种。具体来说,此次调整涉及五个方面:新增“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特殊病种;将“耐多药结核病”特殊病种名称变更为“肺结核”,同时将原慢性病种“活动期结核病”调入该病种;将“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个原慢性病种调入特殊病种范围;将原慢性病种“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糖尿病伴并发症”合并为“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病种;取消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病、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5个原省定慢性病。

  此次调整适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员,其中一档为职工医保,二档和三档为城乡居民医保。那么,本次涉及调整的门诊规定病种,原已备案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备案?市医保局给出的答复是:医保部门会采取无感的形式,将“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期结核病”四个原慢性病种已备案人员直接调入相应的特殊病种;将原慢性病种“糖尿病合并高血压”已备案人员直接调入“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病种。

  据了解,对从原慢性病种调整到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来说,其医保待遇总的来说是提高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报销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80%提高至85%—90%,三档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5%;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5000元提高至30万元(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三档由2000元提高至20万元(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待遇报销。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有500元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特殊病种待遇报销。

  义乌市门诊规定病种备案主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省定慢性病的,无需备案,参保患者就诊时按相应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符合条件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参保患者,可向全市二级(含)以上规定病种评审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专家提出申请,评审通过的,可在医保驻院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备案,备案后待遇立即生效。

  市医保局提醒相关参保人员,自4月1日起,原“帕金森病”等四个慢性病种调整为特殊病种后,参保人员需到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在市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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