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执法局江东大队接到线索,称某小区单元楼内存在业主擅自拆改天然气管道的情况。获悉情况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
经调查,当事人为该房屋的“二房东”,其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用电锯擅自拆除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装置。执法队员立即让对方停止作业,并联系消防和燃气公司。经有关部门及时抢修,现场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危害。
案发后,由当事人申请,经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对上述擅自拆改的燃气设施进行整改。当事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虽已改正,但属于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江东大队经调查取证核实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若违反该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