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22日讯(通讯员 方威 义乌商报记者 应悦)前段时间,经营户奚女士受一外地朋友之托,在义乌市场购买一架航模。几经物色,奚女士看上某商行实物展示的航模,马上支付了9800元购买了这架航模,又花550元多买了一块电池,约定由该商行直接给朋友发货。可就是这架航模,近段时间给她带来了诸多烦恼。
据了解,朋友收到该商行发过去的航模之后,打电话给奚女士,表示要退货,已经把航模邮寄回义乌。奚女士一问原因,原来是朋友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外包装非常简陋,拆封后发现摄像头有故障,这产品既无标识标注,也无合格证,更无使用说明书,几经操作,仍然飞不起来。
奚女士再次来到该商行,转达了朋友反映的产品问题,并要求退货退款。商行经营者何老板表示,这架航模是他自己采购配件手工制作的,并非哪家工厂生产的,没有专门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何老板还说,寄回的飞机经他检修,只是摄像头有点歪,其他没有故障,能够飞起来。因此,他不同意退货。
奚女士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商家认为产品没有故障,坚决不肯退货,另一方面,朋友表示无标识产品坚决不要。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责任就由奚女士负担了。1万余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这航模对自己也没多大用处,无奈之下,奚女士只好打电话向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
福田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当事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并召集纠纷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调解。调解当天,何老板带着自己制作的飞机和相关配件资料来到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发现,何老板使用的主要配件都有标识标注。何老板提出,他可以拿配件相关资料代替该航模产品说明书。奚女士则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配件资料无法代替该航模产品说明书,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不配备产品使用说明书极不合理。双方始终各执一辞。
何老板不出具产品标识标注和产品说明书的理由是否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即纳入该法管辖,同时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都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何老板制作的航模显然属于该管辖范围,也应标注相关信息。另外,作为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生产者也有义务为产品制作如何使用的说明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奚女士的退货请求合理合法。
工作人员耐心地与何老板沟通,详加解释,告诉他经营无标识产品特别是有电子配件产品的法律风险。最终,何老板同意退货。此时,奚女士也作出一定的让步,愿意支付物流费用及其他部分相关费用,要求退还货款9800元。何老板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