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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警方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 2015-09-01 09:36:31 来源: 义乌商报 作者:

公安民警在涉污企业检查

公安民警和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头

便衣民警在涉污工厂侦查

  义乌警方围绕全市“五水共治”中心工作,始终把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作为重点,积极发挥“河道警长”作用,为治水工作保驾护航。公安民警严守“污染红线”,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截至8月底,通过缜密侦查,警方共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8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人,移送起诉26人。另外,还查处涉污行政案件3起,对7名违法者均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多数涉污犯罪是饰品加工排污

  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侦破的环境领域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是饰品加工排污。

  2014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稠江街道宏迪路开办镭射加工小作坊。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吴某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私自将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内下水管经化粪池后排入污水管道,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铜、总镍、总铬超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1月5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周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范某、范某某在江东街道马村一租房内进行模具镀铬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私自将清洗废水排放至下水管道。经检测,外环境所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铜、镍、铬超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1月7日,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5月3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5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丁某各自出资20000元人民币,未经任何审批合伙在北苑街道季宅二区11幢某单元一楼经营制版加工厂,生产中使用了锌版、铜版、双氧化铁等材料对制版进行切版、晒版、冲洗、腐蚀等流程工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进行污水处理,直接排放厂外部环境之中。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重金属铬和重金属污染物铜超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月10日、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丁某先后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万某在江东街道前流村无证开设饰品加工厂。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并雇佣陈某某私自将清洗废水排放至下水管道。经检测,该厂所排放的废水重金属铬超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3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万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3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4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在福田街道开设七彩镀膜厂经营饰品加工,并雇用犯罪嫌疑人李某为管理,主管退镀碱洗、上色等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未经任何处理的上色产生的废水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内的化粪池内并渗透到地下,将未经任何处理的退镀碱洗产生的废水使用抽水机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外接的污水管内。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锌、镉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5月13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在福田街道荷叶塘洪界村开设经营一家饰品加工厂。工作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明知饰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饰品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塑料管直接排放到外面并渗透到地下。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铜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5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留某在福田街道六石塘村经营饰品加工厂。夏某等人在该厂内上班,其中夏某负责对合金饰品半成品的打磨、清洗等工作,该厂在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将清洗合金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入该村污水管道。经检测,重金属镉、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6月23日,犯罪嫌疑人留某、夏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男,31岁,贵州开阳县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稠江街道戚继光路某楼经营铜饰品加工厂,擅自从事铜饰品加工,并非法将铜饰品打磨抛光产生的废水通过清洗池排放至污水管至外界环境。经检测,废水重金属铜超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6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环保部门移交的线索称:在北苑街道江海路有两家饰品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铜饰品配件加工,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两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使用清洗池等设备,并非法将铜饰品打磨抛光产生的废水通过清洗池排放至污水管至外界环境。经检测,排放的废水重金属铜超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该大队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但该厂已人去楼空,人员、设备不知去向。侦查员毫不气馁,通过近一个月的多方走访、调查及信息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去向,并摸清了该厂新地址。通过周密部署,6月30日,该大队开展统一收网,在戚继光路某号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0岁)、王某(男,38岁,均为湖南涟源市人)。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北苑街道柳青路经营锌饰品厂,擅自从事锌饰品加工,犯罪嫌疑人陈某担任行政副总负责整个工厂生产运营,犯罪嫌疑人邵某担任生产经理负责产品生产,期间让其员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使用清洗设备,并非法将锌饰品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排水管排至外界环境。经检测,重金属锌超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7月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邵某、陈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7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2015年3月至6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经营锌饰品厂,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让其员工吴某使用清洗设备,并非法将锌饰品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洗手池排水口及厕所管道排放至外界环境。7月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7月15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吴某雇用犯罪嫌疑人曾某,将铜饰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私设的暗管排入隔壁公共厕所的外环境中。经检测,重金属铜、锌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7月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曾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加大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打击力度

  义乌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力度空前,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也坚持“高压态”、“零容忍”态度。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新增了四项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今年以来,警方根据新法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对7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6日,违法行为人楼某在江东街道九联经营一家亚克力加工厂,通过采取地下挖洞自行将塑料暗管埋入地下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后被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厂的外排水不达标。5月27日,违法行为人楼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5月至6月4日,违法行为人张某在后宅街道寺前村经营一家工艺花加工厂,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后被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厂的外排水不达标。6月16日,违法行为人张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违法行为人朱某加、朱某位、朱某田等人共同在义亭镇陇三村经营齐协养猪场,在2014年8月份建造该养猪场污水处理工程时,朱某加、朱某位、朱某田、朱某春、朱某洪未按规定建造污水排放管道,使得2015年6月中旬时因抽水机器故障造成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暗管向外排放,后被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养猪场的外排水不达标。7月17日,违法行为人朱某加、朱某位、朱某田、朱某春、朱某洪被警方依法各处以行政拘留5日。

  办案民警在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规律时认为,擅自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一般是小作坊、小企业,且很多无营业执照,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排放的多为饰品、制版、镀铬等加工过程中用化学剂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少数企业经营者及打工者环保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随意排污的现象。还有一些无证经营的饰品、制版等小作坊、小企业,为了规避执法部门的检查,有意遮盖、隐埋废水排放的管道、去向等。为此,警方表示,下步将进一步加大与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对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及时介入、办理,对违法排污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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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四种情形要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三种当前多见的违法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近年来对该三类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水环境的净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四种情形要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上述行为之一,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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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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