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9月14日《法制日报》)。
家庭暴力问题是困扰家庭及社会的大问题,尽管相关方面千方百计控制和缓解家庭暴力的发生,但家庭暴力在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在家庭暴力中,由于生理、年龄等方面的原因,妇女儿童几乎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有苦难言,在不堪家庭暴力折磨后选择离家出走。由此造成不少人四处漂泊,无依无靠,人生光景更加凄凉。然而,妇女毕竟不同于男性,从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四处漂泊更容易让她们遭受身体和心理的次生伤害。
由此来说,近日批准的《沈阳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中关于“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的规定便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样本意义。一方面,这为当地建立家庭暴力妇女受害庇护场所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受家庭暴力妇女的庇护有了载体和依托;另一方面,这为其他一些地方庇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了法律蓝本,有利于将各地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引向深入。应当说,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彰显了法治温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关于建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批户场所,目前还停留在法律设计层面,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指出的是,建立或划定这一场所并非圈画个地带、整出几间房子,挂上个牌子了事,关键是要有配套的软硬件设施跟上。
就硬件方面而言,所设立的庇护场所,不仅要准备好救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基本医疗设备、生活起居用品等,而且要根据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生理、心理等特点,准备一些必要的设施和物品,特别应准备一些调节娱乐设施、设备,让她们能看上电视、读上书等。更为重要的是,应保持庇护场所的联络畅通,确保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
就软件方面而言,应尽可能在庇护场所内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心理、法律援助。通过联络或配备心理救助人员,及时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喝上心灵鸡汤”,得到心灵温润和缓释;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要实现对这些庇护场所的全覆盖,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维权帮助。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毕竟不是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之策,只不过是为了避免让受害者遭遇次生伤害而采取的应急之举。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则需要庇护场所内外都发力。
在依法治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背景下,根除家庭暴力尤其需要法德共治。法治方面,应千方百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法律援助,让施暴者得到惩处,为受害者筑起法治港湾。德治方面,要努力涵养好家风,通过家庭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引领,滋润家庭这个“社会最小细胞”。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机构,依据各自职能,找准着力点,精准发力,以实现家庭的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