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16日讯(记者 甄兰 通讯员 张代磊) 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楼某、童某、谢某、金某、俞某五人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717.8万元。9月15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五人均因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四个月、三年、三年,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楼某、童某等五人均为义乌人。2012年4月23日,王某(另案处理)因其原先开办的公司在银行贷款没有还清,已无法在银行贷款,为了融资需要,王某从他人处过户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由童某担任法人代表,谢某管理财务。同年8月8日,楼某成为股东。2013年3月,在王某和童某的授意下,俞某注册了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同年4月份,王某又让金某注册了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
2013年4月12日,楼某、童某、谢某、俞某在明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由童某、谢某虚构该商行与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由童某、俞某伪造摊位租赁合同,楼某提供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俞某贷款签字,再由谢某到银行办理,后以该饰品商行的名义向中国银行骗取流动性贷款112万元,该贷款逾期未归还。几天后,楼某等人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再次向中国银行贷款688万元,该笔贷款同样逾期未归还。
同年7月26日,楼某、童某、谢某、金某在明知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由谢某虚构二者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以该商行名义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骗取承兑汇票人民币714万元,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14.2万元。随后,楼某为转贷,向义乌某电子商行借款归还了该笔贷款。
2014年1月7日,楼某等人在明知旺安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该商行与上述电子商行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再次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骗取承兑汇票人民币714万元。该笔贷款于2014年7月17日发生垫付,尚有人民币499.8万元未归还。
经查,在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楼某等五人在明知领巨公司、茂厚商行、旺安商行均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三家公司之间或与他人之间的交易事实,虚构经营场所等,以三家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等四家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717.8万元,除归还人民币52万余元外,尚有3665万元未归还。
据义乌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所谓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是指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社会危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