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楼某等5人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被义乌市法院判处3~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王某(另案处理)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他因公司贷款没还清,已无法再从银行贷款。同年4月23日,王某从他人处过户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由童某担任法人代表,谢某负责管理财务。3个多月后,楼某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
2013年3月,在王某和童某的授意下,俞某注册成立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1个月后,王某又让金某注册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与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一样,这两家商行也是“皮包公司”。
2013年4月12日,童某和谢某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与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交易,再由童某和俞某伪造摊位租赁合同,楼某提供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俞某贷款签字,谢某到银行办理,向某银行骗取流动性贷款112万元。几天后,他们又采用同样的方式再次向某银行贷款688万元。这两笔贷款都逾期没有归还。
2013年7月26日,楼某等人又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和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交易,向某银行骗取承兑汇票714万元,支付保证金214.2万元。随后,楼某为转贷向义乌某电子商行借款归还了该笔贷款。
2014年1月7日,楼某等人再次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与义乌某电子商行之间的交易,向某银行骗取承兑汇票714万元。
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楼某等人共向4家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3717.8万元。除归还52万余元钱外,尚有3665万元没有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