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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奖10%”是一种进步

发布时间: 2015-10-15 09:06:0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姜春康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华网)

  和以往拾金不昧的道德宣传不同的是,广州市政府本次将“拾金不昧奖10%”作为规定“硬性”执行,既消除了争议,又让“拾金有昧”变成了“好意思”的事。拾金不昧是美德,童叟皆知,可博弈取舍下,奖励拾遗者10%是一种进步。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如此境遇下,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毕竟从经济学上看物品价值,非常符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如证书、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等,对甲可能价值连城,对乙可能就意味着制度失灵,变成无效物品,但有用功效对甲依然客观存在,这种信息的挑剔性和选择性,也决定了“拾主”主动联系失主或将失物交给警察,对失主来讲,是最少损失语境下的最优选择。

  广州市政府在《规定》中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选择。尤其明确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以及详细规定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更是从制度上肯定了“拾金有昧并非道德正在沦陷”的观点。可见,伴随言论开放和网络自由,拾金不昧的老瓶已可装下不少新酒。在道德与金钱碰撞下,往往会迸出异样火花,这时,一棒子打死“拾金有昧”者,往往会“逼退”一些想归还失物者。相比之下,能主动跟失主联系,已具有相对的“道德”,比那些将有价值物品挑出,然后扔垃圾桶的人,显得道德得多。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从法律上观瞻,具有不可抗拒的真实所有性。我国《物权法》第112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明确“拾遗者”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明确“拾金有昧”的权利,也是一种进步。广州市政府的《规定》中还明确了遗失物品所有权改变的时间为“六个月”(1992年《规定》中这一期限是“三个月”),这是因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种《规定》本身也让奖励拾遗者既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又有着非常接地气的现实操作性,值得全国推广。

  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一场经济活动,只不过其中穿插了道德、法律等佐料。当然,拾金不昧美德一定要发扬光大,但在国家法律允许框架下,失主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也是一种将心比心的“道德”,而从制度上规定奖励“拾遗者”,也是一种并不违背道德规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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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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