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农村宅基地制度设计,一方面因担心耕地安全引发粮食安全,而要求农民建房少占用耕地,更不得违法占用;另一方面又对土地资源实行无偿提供。由于宅基地使用的无偿性造成稀缺资源使用的不经济性,一定程度上形成目前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现象,导致宅基地分配不公、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对此,义乌市委书记李一飞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义乌的实践来看,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有利于推动农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进一步挖掘存量市场供应潜力,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改革为农民实现“户有所居”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李一飞介绍,自1996年起,义乌一直在探索新农村建设改造模式,但因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110平方米,在改造过程中无法避免地要增加农村宅基地总量,导致陷入城市与农村两头增地、两头抢地的怪圈。为此,自2013年起,义乌主动探索分区域保障农民住房的模式。在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内,推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允许农民以合法宅基地置换国有出让土地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高层公寓保障“户有所居”,产业用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在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农村,开展控制宅基地总量为前提的“空心村”改造,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文化传承的美丽乡村。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村,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引导地处边缘山区、自然承载能力极差的农村农民下山脱贫,用产权置换或货币置换方式,集中安置到建制镇规划红线范围内。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义乌前期在不同区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民住房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发展空间。”李一飞说。
改革为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预留了政策空间
李一飞告诉记者,义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浓厚,农民脱离农业生产、经商办厂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较多农民希望将空置农房盘活,给予变现处置或者进行抵押融资;部分农民则希望能跨区域、跨城乡购买宅基地,便于生活居住和生产经营。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在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流转,并适时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试点,能有效盘活农民资产,使得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再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用益物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在李一飞看来,我国原有农村宅基地制度设计,一方面因担心耕地安全引发粮食安全,而要求农民建房少占用耕地,更不得违法占用;另一方面又对土地资源实行无偿提供。由于宅基地使用的无偿性造成稀缺资源使用的不经济性,一定程度上形成目前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现象,导致宅基地分配不公、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有利于推动农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进一步挖掘存量市场供应潜力,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改革为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奠定了政策基础
李一飞说,目前义乌正在实施的《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到2020年年底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162.78平方公里,但到2013年年底,义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际已达175.33平方公里。特别是目前在义乌实施的国家级改革就有7项,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对义乌非常重视,积极支持义乌先行先试,大量的改革项目正在积极推进。最近,浙江省正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义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为169平方公里,仍比实际用地规模倒挂了6.33平方公里。因义乌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浙江省人均125平方米的标准,更远低于嘉兴市人均170平方米、重庆市人均200平方米的标准,宅基地退出复垦难度较大。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试点地区根据人口和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布局,确保宅基地用地规模,保障符合申请条件农户的宅基地和发展用地需求,这为城乡建设用地倒挂的试点地区打开了政策之门。
改革为破解农村建房难题提供了政策支持
除此之外,李一飞还告诉记者,2012年至2014年,义乌用于保障农民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均为109公顷,约占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20%,远高于浙江省不少于10%的原则性规定。但即便如此,落实的农村建房指标仍远不能满足农民建房的刚性需求。
据初步统计,义乌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仍有4831户、经鉴定D级危房户有5891户。“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农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在国家下达的省级指标规模内年终一次性核销,农村建房指标不受下达计划性指标制约,不再挤占地方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能够使得改革成果将更充分惠及广大百姓。”李一飞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