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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被征地农民生活更有保障

□2016年1月1日起,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 □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核定办法进行完善

发布时间: 2016-01-08 09:26:21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1月8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记者昨天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日前我市相继出台了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政策文件。从内容来看,这些政策主要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参加养老保障人员的核定办法等,进行提高和完善。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均相应提高

  去年12月份,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出台了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高档46720元、低档10240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640元,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384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指出,具有我市户籍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本意见实施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新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举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相衔接。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核定办法

  去年11月26日,我市转发人力社保、财政、国土等部门关于完善义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核定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发文之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函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并由人力社保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进行确认。

  参保人数

  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含农用地)的数量占总耕地数的百分比对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量确定参保人数。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

  参保范围

  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

  被征地行政村根据核定的参保总人数,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注意事项

  去年11月26日以后办理征地手续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在启动征地工作前将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镇街,由镇街通知到被征地村;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应保人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提出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审核;镇街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名单。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核准,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不得变更。

  去年11月26日前,土地已被征收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办理补办或衔接手续。其中,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农村居民,迁入村和迁出村均为被征地行政村的(即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时迁出村不是被征地行政村而迁入村已是被征地行政村,之后原迁出村属被征地行政村的),允许迁入村为其补办参保手续。被征地行政村应在核定参保人数之日起一年内,上报参保人员名单,逾期不再受理。

  人均耕地大于0.2亩的行政村的参保核定人数以上报省厅报批数据为准。由于月度结算和参保后续工作,原则上每月20日后暂缓审批、核定工作。

  参加征地养老保障的情况说明按照范本上报,必须详细分列说明征用土地的年月、数量、用途,同时提供土地年报和人口数报表。

  据了解,近日,市社保处将组织各镇街相关人员举行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以便顺利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养老保障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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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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